今时评丨“逃逸式辞职”终难逃惩处

今年以来,纪检监察机关查处通报的少数官员违纪案件涉及“逃逸式辞职(离职)”。办案人员分析指出,他们有的并非真想辞职,而是变“提前退休”为“提前筑巢”,以延续“权力余温”;有的采取“期权交易”,在位不收离职收,在岗不收转岗收;还有的是“带病离岗”,担心东窗事发,寄希望“一辞了之”。

2022年底“逃逸式辞职”入选年度反腐热词,可谓意料之中。其热度有增无减,关注度之高,说明了其危害之大、之深。

首先,“辞职”之所以成为众多涉事干部损公肥私方式的“心头爱”,是因为其看似可以息事抽身,又法宽莫及的“优势”。因其隐蔽性,如此多尝到甜头的先例在前,便滋养了干部们“打擦边球”、“踩红线站”的危险思想,成为了麻痹底线意识、残害政治生命的致命毒药。其次,“逃逸性辞职”辞职不辞关系、脱岗不脱关照,以涉事干部为中心形成的利益网,将违法违纪的贻害发散性传导,让违法违纪“粘性”大大增加。与此同时,正是因为其关系错综复杂,在危害范围广的同时,给“逃逸式辞职”饱私贪腐行为的查处增加了不小的难度。

“逃逸式辞职”干部辞职不辞利,而对待这样的违纪干部,我们则应当让其逃岗位却难逃党纪国法。其一,深耕思想,树立信念。“逃逸式辞职”让侥幸心理、获利抽身等问题思想暴露无遗,干部用了心思,但是不在工作在谋利,不在履职在享福,筑牢其信念之基便十分关键。除正面教育熏陶之外,反面案例的警示震慑必不可少,正反结合,双管齐下,消除“辞职”是违纪违法安全地带的错误思想;其二,实事求是,把握本质。以干部实际行为为查处依据,摸清细节,全面研判,重视结果影响,对于确实构成贪腐饱私行为,成违纪违法之实的要严格查处,堵住“实际获利,形式合法”的可走之路;其三,强罚促廉,筑牢高墙。做好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等调查依据的完善、补充、改进工作,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干部违法违纪成本,增强震慑力度;其四,动态延展,全面灵活。反腐败工作要从岗上拓展到岗下,从在职拓展到辞职,全流程、全方位做好干部的跟踪记录,关注贪腐高发重点领域和部门,保证打击“逃逸式辞职”工作全面展开,又有重点。

深查彻底、知难而“进”向来都是我们党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工作风格。“逃逸式辞职”隐蔽性的特点趋向,恰恰反映出了我们党反腐工作力度之大、决心之强。与此同时,也说明了应对新型腐败,反腐败工作今后更加深刻、敏锐、全面的侧重点。(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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