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强调“重大传染病和生物安全风险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事关社会大局稳定的重大风险挑战。要把生物安全作为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安全的重要论述,是新形势下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根本遵循。
把生物安全作为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理论和实践的创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形成,来源于国内外形势变化和国家安全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安全发展实践又丰富和完善了总体国家安全观。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创造性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首次阐明了五大要素及五对关系,构建了集多领域安全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2015年7月颁布实施的《国家安全法》提及了金融安全、粮食安全等5种安全范畴。新冠肺炎疫情初期,由于对新冠病毒的认识有一个过程,加上其传染性强、潜伏期长、初期症状不明显等特点,这一非传统领域安全威胁迅速向经济、社会等领域传导,导致社会秩序失调、民众恐慌情绪升温、西方舆论甩锅,不仅给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更关乎社会安定与国家安全。面对这一突发事件,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把生物安全作为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重要论述,把我们党对国家安全的认识提升到了新高度、新境界,具有极强的前瞻性、指导性。
把生物安全作为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生物安全涉及人类最基本的生命权力与保障,与每一个公民息息相关。确保生物安全才能确保人民的生命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项重大任务。近年来,我国陆续签订了《生物安全议定书》等国际条约,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各部委通过顶层设计、系统规划、有序推进我国生物安全能力建设,以更好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2019年10月,我国首部《生物安全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了生物安全立法的总体要求是维护国家生物安全,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党中央精准施策,对疫情开展全方位防控,始终把人民放在中心位置,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权、信息知情权和防控参与权作为头等大事,集聚医疗力量救治、集聚社会力量救援、集聚科技力量攻关,展现了中国力量、中国精神、中国效率。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加快出台生物安全法,通过立法确立维护生物安全的基础性制度,突出风险防范,体现了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宗旨,继承和发扬了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优良传统,彰显了深厚的人民情怀。
把生物安全作为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全社会系统认识非传统安全。生物安全属于非传统安全,不同于传统的政治、军事、外交安全,一般指由现代生物技术开发和应用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潜在威胁,及对其所采取的一系列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包括新发突发传染病;以合成生物学和基因组编辑技术为代表的新型生物技术的误用、滥用和谬用;生物实验室的安全隐患;国家重要遗传资源和基因数据流失;生物武器与生物恐怖主义的现实威胁以及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生态威胁等。从近年来暴发的生物安全事件来看,生物安全没有国界,如高致病性H5N1禽流感病毒、埃博拉病毒、寨卡病毒、“黄金大米”、蝗虫入侵等生物安全问题都说明,生物威胁已经从偶发风险向现实持久威胁转变,威胁边界从局限于少数区域向多区域甚至全球化转变。生物安全威胁一经传播便可能给人民生命健康、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危害,非传统安全与传统安全相互交织成为新时代国家安全形势的新常态。
把生物安全作为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安全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指明了新路径。面对生物安全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江西省国家安全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忧患意识,树立底线思维,从战略高度看待生物安全的长期性、艰巨性、重要性,时刻做好防范、应对、战斗的准备,严防出现“黑天鹅”“灰犀牛”事件,严防生物安全风险内外联动、累积叠加。要全面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科研工作者及民众的生物安全理论知识和政策法律宣传教育,特别是在生物安全法实施以后,要加大普法力度,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党员干部,从维护国家安全的高度来认识维护生物安全的重要性。要依法履行职能,敢于亮剑,加强对境内外危害我生物安全行为的线索发现、打击处理,抓早抓小,精准发力,提高解决生物安全工作重点难点问题本领,推动国家安全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安全的重要论述,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生物安全作为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努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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