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宁都县交通事故后续:铲车驾驶员与施工单位负事故责任

今视频客户端讯 今视频·长天新闻刊发《长天调研|这起两死一伤的事故该怎样认定,哪家单位该对此负责?》后,4月3日,死者家属反映,该事故责任已认定,铲车驾驶员与施工单位负事故的责任,死者方无责。

事故现场

死者家属介绍,事故中受伤的孩子已经转入普通病房,目前只是有些咳嗽。另外,该起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出来的。“铲车驾驶员负70%的责任,施工单位江西省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宁都县分公司承担30%的责任,我的家人无责任。”

认定书中显示,3月19日16时40分许,严某驾驶无牌铲车在宁都县梅江镇土围村下枝坊组“宁都县传染病医院建设二期工程”弯道路段进行铲土作业倒车驶入道路时,碰撞并挤压到由死者陈某驾驶的赣BE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载其妻何某、外孙曾某),造成陈某、何某、曾某受伤,其中何某和陈某先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

经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警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依法查明:

当事人严某事发当日驾驶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在弯道路段占道作业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进出道路时,未让优先通行车辆先行,注意路面动态不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施工单位江西省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宁都县分公司,事发当日未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占道施工作业,且未在施工作业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此事故作出认定:当事人严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江西省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宁都县分公司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当事人陈某、何某、曾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责任认定后几天了,我们只接到过一次责任方的电话,之后再也没有人跟我们联系协商解决此事。”死者家属表示,希望尽快解决此事,让家人安心,“如果协商解决不了,那只能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

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提到,对于此次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记者 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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