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取得了A1驾驶资格,但是并未有校车驾驶资格,仍驾驶校车,导致一人当场死亡。近日,余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5日6时20分许,被告人朱某(具有A1驾驶资格,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大型专用校车从某垦殖场出发,由北往南沿路接学生去某幼儿园。在某路段停车接学生上车时,被害人张某从校车车身左侧跑向车头左侧,在校车启动往前行驶时,未确保安全,校车左前轮碾压到张某头部,造成张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朱某报警并在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事故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校车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朱某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上饶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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