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视频讯:6月4日,赣州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护民生”典型案件,涵盖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案件,类型丰富多样、办案效果良好、典型意义突出。
案例一: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东河戏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赣州市赣县区检察院从区政协委员提案中发现案件线索,经立案调查查明,自2014年东河戏申遗成功后保护传承不到位。为防止非遗代表性项目断代灭失,该院于4月12日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对东河戏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职责。该院还结合办案开展专题调研,向区委呈报东河戏保护传承的调研报告,区委进一步研究部署、安排东河戏保护传承工作经费保障等。同时,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整改,统筹展演场所、专项资金,培育传承人,举办集中专场展演,组织编写《东河戏》书目,并研究制定《赣县区保护传承东河戏实施方案》,多措并举实现保护传承的常态化、长效化。
【典型意义】
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表现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具有很强的公共利益属性。检察机关加强政协提案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聚焦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中相关职能部门缺位的问题,综合运用“检察建议+调研报告”的工作模式,府检联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构建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齐抓共管的传承发展工作新格局,让古老的东河戏重新焕发新活力。
案例二:全南县人民检察院诉赣州某林业公司损毁生态公益林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全南县检察院在审查刑事案件时发现,赣州某林业公司职工陈某平失火造成475亩生态公益林损毁,该院通过内部线索移送,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程序。赣州市检察院商请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指定该案由侵权行为所在地管辖。2023年5月25日,全南县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为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修复管理工作,规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的实施,全南县检察院还与全南县法院等8家单位联合会签《全南县生态修复管理人实施办法(试行)》文件,在全省率先探索创建公益诉讼案件生态修复管理人制度。同年10月,全南县检察院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推进会,确定生态修复管理人负责动态监督管理,赣州某林业公司现已按照生效裁判和生态修复规范要求,稳步进行生态修复工作,效果良好。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全市首例指定基层院管辖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指定管辖让侵权行为地的检察机关办理此案,更有利于案件证据的收集以及受损环境的后期监督修复,促进惩治犯罪、赔偿损失和修复环境的统一,为今后全市相关案件的办理提供宝贵经验。本案中,检察机关与法院、行政机关在全省首创“公益诉讼案件生态修复管理人制度”,进一步明确各行政机关的生态修复管理人监督职责,促进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修复的有效衔接,形成生态环境修复共治合力。
案例三:瑞金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长征出发地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瑞金市检察院在开展长征文化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发现,瑞金长征出发地旧址不同程度存在维护修缮管理、周边环境卫生保护措施不到位的问题。2023年8月30日,该院制发检察建议书。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召开专题调度,联合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经整治,涉案长征出发地旧址及周边设施环境卫生已得到全面提升,同时行政机关积极向上争取对“长征第一桥”所在地开展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项目,投入预算资金600余万元,引进江西文旅集团对武阳村进行整体文化旅游开发运营,对旧址开展日常性管护和运营;编制《瑞金长征历史步道提升规划》。该院针对办案发现的综合治理问题形成专题调研报告,推动进一步拓展红色资源保护“公益圈”,制定《瑞金市人大常委会与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建立联动监督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依托代表联络站,设立红色资源保护检察联系点,实现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的有机贯通。同时,探索建立红色资源保护跨区域协作机制,与福建长汀检察机关建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机制,以法治方式破解红色文化保护利用难题。
【典型意义】
瑞金市长征系列红色资源丰富,分布点多线长面广,保护工作具有长期性、复杂性。检察机关针对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不到位问题,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恢复文物历史风貌,加强周边环境保护,与村庄建设等有机融合,推动红色资源保护工作。积极畅通跨区域、跨部门的沟通交流渠道,顺畅协作配合机制,不断拓宽红色资源保护“同心圆”。
案例四: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耕地非农化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南康某拓展训练场项目未经审批违法占用耕地建设蒙古包、跑马场等,该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因该案社会关注度高、整改难度大,为防止办理一个案件、拖垮一个企业,该院形成专题报告呈报区委区政府,推动行政职能部门组建整改工作专班联合开展整治工作。该院会同工作专班成员、涉案企业负责人,邀请农业产业领域专家召开整改工作研讨会,就守住耕地红线、保障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进行会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在坚持还地于“农”的基础上,涉案企业依托乡村人文资源和自然资源开设“农业+研学”实践品牌,全面复耕了597亩地块并通过验收。为推动个案办理向社会治理延伸,该院结合“公益诉讼江西行”活动,形成耕地保护专题调研报告呈报区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推动形成监督合力。南康区院针对辖区私搭乱建、种植草皮等耕地“非农化”问题全面排查,立案办理11件,在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联动下,推动660余亩“非农化”地块完成复耕。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从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督察通报中发掘公益损害违法问题,以案件化办理推动整改,并依法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履职、积极引导涉案企业依法经营,实现公共利益保护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互融共促。同时,以个案办理为突破,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把准耕地违法问题的症结所在,以调研报告的形式争取更高层面支持,促推耕地违法问题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案例五:章贡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赣州市章贡区检察院在办理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线索时发现,赣州市中心城区夜间22时后仍有不少商家使用扩声设备播放音乐、广告,对周边居民产生严重干扰。为查明公益受损事实,该院多次组织开展噪声快速测量,并在微信公众号开展噪声污染专项调查问卷活动,共收集500余名群众的反馈意见,核实涉案商家夜间排放的噪声超过环境噪声限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厘清行政机关职责,市、区两级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进一步明确整改举措和具体建议。同年8月,市、区两级院依法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联动履职,开展社会生活噪声专项整治行动,定期开展联合巡查执法,强化对社会生活噪声的日常监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加强了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巡查整治力度,发现和纠治噪声扰民问题300余起,对2起噪声污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制定《关于中心城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已启动的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布设和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工作上加大了资金投入,对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自动监测站点布设和规范性进行评估核定,投入300余万元在中心城区建成16个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街道办加强了与职能部门的执法联动,形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合力。经持续跟进监督,涉案商家噪声污染问题已整改到位,商家明显加强了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和行动自觉,得到群众的认可。
【典型意义】
随着夜经济的繁荣发展,夜间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日益成为人民群众举报集中、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紧盯群众“急难愁盼”,通过开展数字检察工作、运用社会调查问卷、快速检测检察技术协助,不断强化调查取证能力,实现精准监督,有效助推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全面履职整改,强化日常监管,形成工作合力,努力维护人民群众夜间“安宁权”。
案例六:信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砂场非法侵占水域岸线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信丰县检察院依托县“河湖长+检察长”协作平台,发现12家砂场堆放大量砂石、采砂器具、运砂船舶等侵占桃江水域岸线的问题。同年10月25日,该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代表参加公开听证,就如何统筹兼顾水域保护与企业发展等问题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听证会后,该院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相关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制定《信丰县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点设置及管理办法》《关于开展全县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等文件,积极推进整改工作。2023年底,涉案砂场问题已完成整改,河道恢复原貌。行政机关坚持举一反三、以点带面,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采砂专项整治,目前全县25家砂场全部整治到位,整治侵占河岸线17.9亩,拆除、清理船舶88艘,清理砂石堆料23626立方米,复绿林地、耕地3.2亩。同时,行政机关建立完善常态长效管理机制,规范砂石市场管理并加强河道日常巡查,防止问题“反弹回潮”。为推动形成行政执法和检察公益诉讼合力,该院与县水利部门会签《信丰县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实施办法》。依托该机制,信丰县院于2024年3月联合县水利局、“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开展“回头看”活动,发现砂场生态修复成效明显,桃江流域水域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砂场长期侵占水域岸线影响行洪安全问题是河湖保护的难点和堵点。检察机关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披露问题为切入点,依托“河湖长+检察长”机制,以公开听证凝聚共识解难题。通过发出检察建议并持续跟进,形成“水行政执法+公益诉讼检察”合力,促进问题症结高效破解,用法治力量保障环保督察整改落到实处,最大程度推动问题全面整改、彻底整改。
案例七:安远县人民检察院督促瑞梅铁路临时用地监管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安远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某集团公司在瑞梅铁路安远段的三个拌和站未依法履行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未提交土地项目复垦方案、未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后续即将开工的料场、生活区、施工便道和弃土场等项目也需要临时用地,必须尽快予以完善。该院决定对项目临时用地情况开展预防性监督,于2023年3月3日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会后分别向相关职能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各单位和乡镇依法履职。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职能单位迅速对接,督促申办临时用地和林地使用手续。截至目前,瑞梅铁路26个地块570余亩临时用地全部完成审批,并落实复垦复绿责任,已收取土地复垦保证金105余万元。相关责任单位统一完善临时用地协议中有关专地专用和复垦条款,约束建设单位规范使用临时用地和履行复垦责任。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坚持预防性司法理念,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前瞻性地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通过完善用地手续、收取土地复垦保证金、规定用地单位复垦义务,确保临时用地后续能够得以恢复种植条件。预防性公益诉讼与通常针对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结果的事后监督的公益诉讼相比,充分发挥了公益诉讼检察事前预防的能动作用,有效防范化解可能发生的公益损害,促进源头治理,具有更高的效率、价值和现实意义。
案例八:于都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占用耕地建房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于都县检察院根据自然资源部督察发现的土地卫片新增耕地非农违法图斑问题线索发现,2022年于都县某乡卫生院未经批准,对1.43亩耕地(含基本农田)进行硬化,并搭建钢材结构大板房,用于发热疾病接诊。疫情结束后,按照规定依法应予以拆除,但至今未得到有效修复。5月12日,该院邀请县人大代表、县自然资源局到耕地现场开展调研,并向某乡政府公开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县人大代表对检察建议落实和耕地整改工作提出了建议。6月26日,乡政府回复称部分地块已经硬化,暂时无法整改,其他违法图斑均已整改到位。收到回复后,该院开展了“回头看”并将相关情况抄报于都县人大常委会。7月20日,乡政府依法全部拆除全部板房,对涉案地块进行了复垦,全部种植了农作物。同年9月,该院根据案件办理撰写了调研报告,并着重就耕地非农化问题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以个案带动类案治理,与行政机关加强协作、一体推进辖区同类问题排查整改。2023年相关部门共向检察机关移送耕地问题线索三批次,涉及耕地面积169亩。截至2024年4月,该院根据移送耕地问题线索,发出检察建议4件,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完成类案问题整改10余条。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公益诉讼江西行”活动,积极组织开展耕地保护专项监督行动,主动加强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拓展案件线索来源,与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行政执法机关落实检察建议的执法检查,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紧紧围绕服务社会发展大局,以个案带动类案监督,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水平,运用“检察建议+调研报告”等方式,提出耕地问题解决的检察方案。
案例九:龙南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九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龙南市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刘某某等人未经行政审批,雇佣工人在九连山镇某村租用的永久基本农田上进行剥离耕地优良耕作层、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工程作业,部分永久基本农田被开挖成形状、大小相似、深约0.5至1米的坑塘,坑塘已铺设进水和排水管道,四周竖立1米左右高的白色纱网。刘某某等人的行为破坏了耕地种植条件,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23年2月14日,该院立案调查后分别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制止违法行为,及时恢复耕地种植条件,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行政机关积极联动落实整改。涉案当事人已清除养殖挂网,回填表土,恢复了耕地种植条件,铺设灌溉设施,采用水稻直播技术完成了早稻种植任务,将永久基本农田回归了粮食种植属性。后续将为其稻蛙共生项目依法提交审批申请,进行合法生产经营。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该院与九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签署《关于建立江西九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信息共享、协作会商的具体工作衔接机制,共同推进九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促进生态可持续发展。
【典型意义】
永久基本农田是国家依法划定的特殊耕地。对未经行政审批利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化”“非粮化”经营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立足生态环境保护和守牢耕地红线的良性循环发展,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行政机关强化监管履职,开展协同共治,采取疏堵结合的整改措施,守牢耕地保护红线。
案例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交通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宁都县检察院根据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线索,组织开展道路安全专项监督活动,调查发现辖区内部分红绿灯路口标志缺失,多处红绿灯路口道路未依法设置掉头标志,不能满足城市道路使用者的出行需求,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存在安全隐患。2023年8月4日,该院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在案涉路段及时增设科学合理的交通标志,并对辖区内各个路口交通标志、标线进行排查整改,排除交通安全隐患,规范车辆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对城区红绿灯、护栏开口处交通标志进行全面摸排,对30多个路口完善掉头、斑马线等标志或标牌63处,并通过公众号开展“金点子”征集,根据群众建议和现场排查调整红绿灯配时2处,取消停车泊位3处,增设交通护栏3处。2023年11月,该院对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经实地走访,案涉路口已设置各类交通标志标线,形成了较完备的道路交通指路系统,有效引导和规范了市民日常通行秩序和安全。
【典型意义】
交通安全无小事,交通标志、标线的正确设置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案中,检察机关聚焦民生领域安全问题,开展道路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依法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用“检察速度”治理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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