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名85岁老人
打官司只要求赔偿1元!
到底怎么回事?
严某是一名85岁高龄的老人,原本已是颐养天年的年纪,却被业主群的一则微信弄得心神不宁,吃睡不好。
原来,平日无事的严大爷喜欢在小区遛弯。2022年5月的一个下午,严大爷遛弯时发现了草丛边一根废弃的塑料管,于是就捡了回去...
没曾想,这一幕被小区邻居黄某看到了。黄某一路追一路喊:“老贼偷东西!”严大爷十分生气,“你胡说八道,我捡的废弃管子。”黄某不依不饶,直接从严大爷手中夺走了管子并拍照。本以为这事就这么过去了……
结果隔天,小区业主微信群中突然收到了两张照片及一则通报,“昨天下午发现老男人偷拿小区公共财物,一根价值千元的橡胶燃气管,现场拍到老贼偷拿公共财物图片,现场令他不要偷拿,反而辱骂人要打人,贼气嚣张。这种盗贼一定要严惩。”
通告发出后,有一些业主在微信群内顺势造势,严大爷气打不出一处来,请求业委会调查此事。经过调查,该管子系燃气公司此前在小区安装燃气管道时,多余的废弃管,价值并不大。业委会就调查结果在微信群内发布公告。但黄某不依不饶,在微信群内发消息称,业委会委员温某发布的“狗屁”调查结果,明显是纵容包庇,是与偷窃者同流合污,不堪其扰的严大爷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公开向其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费1元。
法院审理
新建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被告黄某对原告严某拾取燃气管道一事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发布通报,断定原告存在盗窃小区业主共有财物行为,并使用了“老男人”“偷拿”“老贼”等侮辱性词汇。后根据小区业委会的调查报告显示,黄某发布的通报缺乏真实性。但黄某不仅不知悔改,仍在微信群内指责发布调查报告的业委会委员与原告同流合污。被告的过错行为容易引发小区公众对原告的猜测和误解,对原告产生负面认识,给原告的社会评价和心理感受造成了负面影响。故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名誉权侵权,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黄某
在小区业主群内对原告进行赔礼道歉,
以消除侵害原告严某名誉造成的影响,
为原告恢复名誉;
并赔付原告名誉损失费人民币1元。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不论是在哪个平台
大家都应该谨言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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