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市已经全面启动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10月24日,在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新闻发布会上,宜春市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简恺对宜春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
筹资标准。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达到每人1020元。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640元,这是国家补助的部分。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380元,这是个人应缴的部分。
集中征缴期。2024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原则上确定为2023年9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待遇享受期:除特殊人群外,在集中征缴期内缴费的人员,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人员,除有明确规定不设置待遇等待期的情况外,自参保缴费之日起设置90日待遇享受等待期。
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3个月以内的,本人及其未就业的配偶、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可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其中:在集中征缴期内缴费的人员,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新生儿。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按照规定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新生儿出生90天后由监护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按照普通居民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政策执行,新生儿出生后90 天内由监护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时,如已到新生儿出生次年居民参保缴费征缴期时,按照规定缴费后,出生次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纳入医保报销,但出生当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已经参加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医疗保障部门应保证参保人享受新参加的医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医疗保障部门及时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
其他特殊人员。不享受资助参保的医疗救助对象、宗教教职人员、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户口新迁入我省、出国人员回国、服刑人员期满释放、流动人员子女、大学生毕业返乡等情形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缴费渠道。今年宜春市进一步扩展了缴费渠道,推出了“实体、网上、掌上、自助”多元化缴费渠道,目前主要有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江西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微信生活缴费、支付宝(赣服通)、税务窗口、银行窗口等缴费渠道。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宜春市已实现四级医保经办服务一体化,市级、县(市、区)医保窗口、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窗口为方便部分不会线上缴费的特殊群体,均可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提供个性化缴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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