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条例》7月1日起施行

6月15日,江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江西省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共9章42条,于今年5月26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本条例所称革命老区,是指土地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创建的革命根据地”。1990年8月,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核定全省革命老根据地乡、镇、场的通知》,核定全省分布有老区乡、镇的县(市、区)共85个,占全省县(市、区)总数的85%。

近年来,江西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由于种种原因,部分革命老区经济发展仍然比较落后,还存在落实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政策不够到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不够完善、保障措施不够有力等问题,亟待加大扶持力度、补齐发展短板。同时,近年来我省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推动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将其上升为法规规定,依法规范、引导、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为江西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坚持把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先导性工程,围绕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提高基础设施均衡通达程度,重点对加强革命老区交通运输、水利、能源、信息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作出规定;坚持把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作为凝聚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精神力量,重点对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保护修缮、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红色文化传播、红色资源整合与开发利用等方面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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