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集体资金买房
过段时间再还回去
也违法吗?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傅某通过换届选举,当选为吉水县某村组保管员,负责保管村集体资金。因傅某在吉水县农商银行已有多个账户,不能新开设账户,傅某就以其妻子的名义在农商银行开设了账户用于接收和保管村集体资金。
2018年4月,傅某以其儿子的名义在吉水县某小区购房,因购房款还差15万元,傅某就从其保管的村集体资金中挪用15万元用于购房。
2018年9月,傅某向村集体账户转入了15万元,用于偿还此前挪用的村集体资金。
法院审理
吉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作为村组保管员,利用其管理村组集体资金的职务上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用于个人购房,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案发前,傅某已归还被挪用的全部资金,在纪检监察部门初核时即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傅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提醒
公款姓公
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
公权为民
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
公职干部一旦触碰法律底线
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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