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互联网医院”要来了 不允许首诊患者诊疗

4 月23 日,记者从江西省卫生健康委获悉,《江西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公布。《办法》既明确了整个行业的准入规范,也反映了江西大力发展" 互联网+ 医疗健康" 行业,实施" 健康江西行动" 所形成的良好态势。在此基础上,互联网医院以及互联网诊疗中的慢性病复诊和" 互联网+"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也有了夯实的法律基础。

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办法》中第二十四条写明,在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 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互联网医院需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还可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但值得一提的是,互联网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依旧为分级诊疗,并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相适应。此外针对省内的三级医院还可通过互联网医院与偏远地区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的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院内的知名专家也可在互联网医院成立线上工作室。

互联网医院可以提供“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在互联网医院诊疗范围方面,《办法》明确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患者未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医师只能通过互联网医院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

此外,互联网医院还可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 互联网+"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应当在签约服务协议中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其他方面也会充分告知互联网诊疗服务的相关规则、要求及存在风险,知情同意书可以以电子文件形式签订。若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情形的,医师则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互联网医院不允许首诊患者诊疗、违规发布广告等行为

由于互联网医院的" 线上" 特殊性,《办法》对以下服务严令禁止:首诊患者诊疗服务;甲类传染病(含参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危急重症、需要前往实体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或医疗仪器设备辅助诊断的患者诊疗服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开具和配送;聘用非卫生健康技术人员或未经注册登记的卫生健康技术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提供虚假医疗信息服务,违规发布广告、违规开展保健品推销以及其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禁止行为。

互联网医院在线开具处方方面,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为低龄儿童(6 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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