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

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洪房公〔2023〕11号

省直分中心、铁路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建部公告第1739号)等相关规定,经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缴存基数

各缴存单位应以2022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高于南昌市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 26667元。

(二)缴存比例

1、新设立的单位,可在5%至12%的缴存比例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困难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每年申请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可在5%至12%之间自主确定。

(三)缴存限额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 6400元(含单位、个人部分),下限260元(含单位、个人部分)。

二、执行期限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的缴存年度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缴存年度调整一次。各缴存单位应于2023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办理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申报手续。

三、办理方式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业务均在网上渠道办理。

(一)缴存基数调整

缴存单位应按单位性质规范填报《缴存基数核定表》和《南昌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清册》,经单位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单位经办人登录公积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职工的缴存基数无论是否变化,缴存单位均须填报《缴存基数核定表》确认单位职工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调整

1、降低缴存比例

缴存单位按要求规范填报《南昌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并提供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文件原件。无职代会或工会的,须提供经所有应缴职工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并签字。由单位经办人登录公积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2、提高缴存比例

缴存单位按规范填报《南昌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由单位经办人登录公积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缴存单位作为确定本单位缴存基数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缴存基数构成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相关规定及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分单位性质按类别规范填写《缴存基数核定表》,未列入缴存基数计算口径的项目不得计入缴存基数。

(二)缴存单位在调基前,对本单位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予以确认,确认填报信息准确后,应将缴存基数核定情况告知缴存职工本人。

(三)缴存单位应高度重视,按时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申报工作。

五、注意事项

(一)缴存单位每年度内只能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调整后不再变更,同单位职工应在同一业务月度办理。

如果单位在同一业务月度内既有调整基数又有调整比例业务,须先调整基数再调整比例。

(二)在同一个缴存年度内,职工月缴存额应一致,因缴存基数等发生变更的,单位须及时办理补缴或补扣。缴存单位须严格执行缴存基数和比例的上、下限规定,不得通过违规补缴等方式超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若职工已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设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的,应保留其中一个账户继续缴存,其他的账户封存,待符合条件后再办理销户提取或通过全国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账户转移。

(四)单位已办理申请领取养老金的职工,应在职工可领取养老金的当月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不得再为其继续缴存,并通知职工及时办理退休提取。

咨询电话:0791-12345、0791-12329

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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