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处罚新规”实施成效如何?上半年起诉醉驾人数大幅下降

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发布醉驾处罚新规实施以来的办案数据。今年上半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危险驾驶罪17.1万人,同比下降38.7%,达到2021年以来同期最低。

去年年底,“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也就是俗称的“醉驾处罚新规”。《意见》明确,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那么,怎么看“醉驾处罚新规”和起诉醉驾人数大幅下降之间的关联?什么样的醉驾行为可认定为情节轻微?处罚轻了,是否引发醉驾现象反弹?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各地还有哪些惩处措施?醉驾的分梯次处罚模式有何意义?

今年上半年起诉醉驾人数同比大幅下降

今年1月至6月,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危险驾驶罪17.1万人,同比下降38.7%,达到2021年以来同期最低;醉驾犯罪占刑事案件的比例从2022年31.9%下降至15.6%。统一司法标准,检察机关对危险驾驶罪决定起诉14.3万人,同比下降12.2%;对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近2万人。

醉驾情节轻微 可不起诉或定罪免刑

刚才我们也提到,去年底出台的《意见》中明确,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那么,什么样的醉驾行为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呢?

《意见》第四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新规对醉驾案件中的“道路“认定作出规定

此外,《意见》还对醉驾案件中的“道路”认定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处罚轻了 是否引发醉驾现象反弹?

在我国,醉驾入刑已有十余年的时间。去年年底,新规实施后,有人可能会担心,处罚轻了,会不会引发醉驾现象的抬头和反弹?记者近日在江西街头进行了采访。

夏季是酒驾行为的高发期。在新余市,交警部门也开展查酒驾专项行动,根据辖区内交通流量特点和酒驾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在主要路口、路段以及餐饮娱乐场所周边等重点区域设立了多个检查点。记者跟拍发现,当天的检查中,未发现醉驾行为。

当地交警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醉驾处罚新规出台7个多月来,从查处人员数据上看,并无上升态势。

当天,另一路记者在江西省高安市街头,跟拍了交警查处酒驾的行动。执勤交警表示,新规实施后,查到的酒驾醉驾人数变化并不大。

高安市的安居路美食街,汇聚了各色各样的餐饮店,入夜后这里停满了前来用餐的车辆,记者注意到,许多代驾也聚集在这里等待接单。

多地探索醉驾替代惩处办法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轻罪不是无罪。新规实施后,为了防止个别驾驶人存在侥幸心理和“打擦边球”的情况出现,各地也对情节轻微、免于起诉的醉驾人的惩处,进行了探索和尝试。

在江西高安,公安交警部门试行轻微醉驾案件驾驶人,从事交通志愿服务,协助交警在辖区十字路口值勤,配合交警劝导不文明交通行为的措施。让醉酒驾驶人员在接受惩处的同时,也警醒其他驾驶人引以为戒。据了解,今年上半年,高安市已对126名轻微醉酒驾驶人适用文明交通劝导员交通志愿服务处置。

在江苏江阴,公安交警部门联合检察院、法院、司法部门通过打造危险驾驶“一站式”轻罪治理实践基地,率先试点轻微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工作机制。危险驾驶行为人在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均可主动申请接受安全驾驶教育、从事交通志愿服务、从事社区公益服务。

十五种醉驾情形需从重处理

罚当其罪,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刚刚专家也说到,《意见》的第十条明确了15种从重处理的醉驾情形。同时,还有十种醉驾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意见》第十条规定了醉驾尚不构成其他犯罪,但需从重处理的十五种情形,包括: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等。

《意见》对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要求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在规定十五种情形需要从重处理的基础上,《意见》第十四条还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包括:

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等。

醉驾分梯次处罚模式有何意义?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醉驾也成了我国刑事案件中,犯罪人数占比最高的犯罪类型。去年底出台的《意见》划出了血液酒精含量每100毫升80、150、180毫克的三条红线,并且适用了“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的双模式,这改变了之前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醉驾标准一律定罪处罚”的相关规定。

(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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