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水法院:劳务派遣工伤获赔难,情法融合促调解

2021年7月,李某由新余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到湖北十堰市承建的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21年8月18日,李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前往医院治疗。2022年5月25日经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22年8月25日经十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因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且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23年6月8日向李某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便诉至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经“法院 工会 社会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室调解员调解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费等工伤待遇赔偿费用共计9万元。

渝水法院提示: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我国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发生工伤事故而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不过,用工单位也要注意审查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资格,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工伤责任,加强用工安全管理,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伤害的,也可能面临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应及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规定时限内诉讼。法院与工会大力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有利于劳动者和用人或用工单位及时化解纠纷。(鄢平花、胡丹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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