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上午,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了解到,12月1日,《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也是江西省以“小切口”立法解决矿山生态修复问题的重要尝试。《条例》的出台,标志我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赣州市寻乌县文峰乡柯树塘昔日寸草不生的“矿山荒漠”经过整治之后绿意盎然,环境优美。 刘力鑫 图
全省有3923座待治理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
我省是矿业大省,矿产资源采掘面大、历史悠久,矿业为江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由于过去长期粗放型发展,矿山企业普遍“重开采、轻修复”,导致矿山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欠账多。目前,我省有持证矿山2542座,待治理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3923座、面积13.48万亩,其中废弃露天矿山10.50万亩,矿山生态修复任务艰巨。
近年来,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都指出了我省矿山生态环境破坏问题。目前,全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工作正处于爬坡过坎、滚石上山的关键时期,亟需构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矿山生态修复制度,提升法治化治理水平。
我省作为国家生态文明综合改革“试验田”,对照建设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的要求,仍存在矿山企业生态环保意识不强、资金投入不足、市场化机制不活等问题,迫切需要将一些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将“生态包袱”转化为绿色发展资源。
矿山生态修复有了“全链条”管理制度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条例》明确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为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厘清部门在矿山生态环境监管中的具体职责,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日常巡查与情况报告的责任。
《条例》对采矿权人生态修复建立了“全链条”管理制度,包括前期方案报批制度,中期采取具体生态修复措施、落实矿山生态修复基金制度和“边开采、边修复”制度,后期实行修复验收、后期管护制度。同时,明确了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组织实施,包括公告历史遗留矿山目录、制定修复计划、明确修复方式等。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
《条例》首次要求非法开采行为人采取生态修复措施修复矿山,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在全国率先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的相关程序、激励政策予以法规明确,尤其是创新性地提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新增湿地占补平衡指标等奖励机制,推动全省各地规范有序引入社会资本,提振市场信心。
《条例》还规定了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模式和程序、收益方式,明确了产权激励、生态修复产品关联收益、碳汇交易、金融扶持等政策,助力推动矿山生态修复与文化、旅游、体育、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江西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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