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防空警报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防空警报试鸣日定为每年9月18日

昨日上午,江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江西省防空警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省人防办党、省司法厅、省人防办相关负责人就《办法》)的起草背景、起草过程、起草原则以及主要内容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据介绍,《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不少内容是江西省创新、特色举措,如在民用通信塔(站)安装防空警报设施;在经济发达镇、有人防疏散接收任务的乡镇所在地设置防空警报设施设置点。

进一步完善防空警报法律制度

省人防办党组成员、副主任林承杰介绍说,防空警报建设是人防建设的重要内容,防空警报报警能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利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防空警报建设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出台时间早,分别仅有8条和4条内容涉及防空警报,对防空警报管理工作规定较为笼统、原则,操作性不强。如安装防空警报,上位法提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但对怎么设点、怎么配合等具体问题没有作出详细规定;又如上位法提出防空警报要为抢险救灾服务,落实层面未作出具体规定。因此,为完善防空警报法律制度,有必要制定《办法》。

通过江西省人防办及省司法厅网站向社会各界征求了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省直部门协调会,省法律顾问团也进行了论证。《办法》于今年9月19日经第101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28日以省政府第257号令的形式正式印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等费用

对照《人民防空法》和《实施办法》,《办法》作了很多补充细化,其中不少内容是我省创新举措。在总体制度设计部分,对防空警报外延作出界定。明确规定防空警报包括防空警报设施及其发出的警示音响信号和警示信息。明确对防空警报建设的资金保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承担的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和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办法》明确防空警报建设规划编制依据。规定防空警报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建设和防护要求以及城市体检情况进行编制。这是我省创新之举。

民用通信塔(站)须安装防空警报设施

此外,《办法》还要求,设立防空警报设施设置点。规定根据防空警报建设规划,确定城市以及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经济发达镇、有人防疏散接收任务的乡镇所在地防空警报设施设置点。在经济发达镇、有人防疏散接收任务的乡镇所在地设置防空警报设施设置点是我省创新。

在民用通信塔(站)安装防空警报设施是我省特色。规范防空警报安装点。规定在同等条件下,防空警报设施优先选择设置在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学校、医院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的公共建筑和民用通信塔(站)上,尽量减少对居民住宅的影响。

记者还了解到,从2005年开始,我省各地均在每年9月18日组织防空警报试鸣并已形成惯例,这次将惯例做法上升到法律层面,也是我省的创新举措。《办法》规定每年9月18日为全省防空警报试鸣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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