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度96万元!赣州与深圳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互认互贷

与深圳互认互贷

三孩家庭贷款最高额度96万元

赣州公积金新政发布

有你关心的吗?

赣州与深圳住房公积金

异地缴存互认互贷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在深圳或赣州购房的

可按购房地贷款政策

在购房地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关于开展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

异地缴存互认互贷业务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与赣州市对口合作实施方案(2023—2027年)》及深赣对口合作第一次联席会议精神,推进深圳市和赣州市对口合作走深走实,聚焦两地住房公积金领域协同互促目标,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助力深赣两地缴存职工跨市安居创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互认互贷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现行“省内+湖南五市(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岳阳市、郴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互认互贷的基础上,增加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互认互贷,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深圳或赣州购房的,可按购房地贷款政策在购房地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缴存地提取政策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二、本政策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业务受理时间为准。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5日

关于开展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

异地缴存互认互贷的政策解读

1.扩大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互认互贷范围,在现行“省内+湖南五市(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岳阳市、郴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互认互贷的基础上,增加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互认互贷。

2.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的,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1年内的公积金缴存明细(含提取明细)后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我市缴存职工在深圳市购房的,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政策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4.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在深圳市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参照“一年一次提取公积金偿还省内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办理。

5.本政策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业务受理时间为准。 

此外

赣州三孩家庭购(建)自住住房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上浮20%

最高额度提至96万元

关于完善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健委等十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三孩家庭解决基本住房问题的支持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我市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三孩家庭购(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上浮20%。即依法生育三孩的双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家庭在我市购(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80万元提高到96万元,依法生育三孩的单缴存职工(夫妻一方)家庭在我市购(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70万元提高到84万元。

二、本政策于2023年8月4日起施行,以业务受理时间为准。本最高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与其他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增加政策不叠加使用。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9月5日

关于完善三孩家庭

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政策解读

1.我市三孩家庭购(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上浮20%。即依法生育三孩的双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家庭在我市购(建)自住住房最高额度由80万元提高到96万元;依法生育三孩的单缴存职工(夫妻一方)家庭在我市购(建)自住住房最高额度由70万元提高到84万元。

注:

(1)依法生育三孩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购(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区分首次使用或第二次使用。

(2)贷款可贷额度在现行贷款计算公式计算的基础上增加20万元,但最高不得超过购房所在地规定的依法生育三孩双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96万元,单缴存职工84万元。

举例:

(1)依法生育三孩的双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购(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通过贷款计算公式计算可贷金额为70万元,加上增加的20万元为90万元。政策调整前最高可贷80万元,政策调整后最高可贷90万元。

(2)依法生育三孩的双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购(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通过贷款计算公式计算可贷金额为80万元,加上增加的20万元为100万元。政策调整前最高可贷80万元,政策调整后最高可贷96万元。

依法生育三孩的单缴存职工家庭贷款额度同理计算。

2.本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与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或增加政策不叠加使用。

3.本政策自2023年8月4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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