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九江市、萍乡市、鹰潭市、上饶市、吉安市、抚州市部分农村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九江市、萍乡市、鹰潭市、上饶市、吉安市、抚州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审批九江市15个农村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范围的请示》(九府文〔2020〕61号)、《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批准划定湘东区东桥镇(南岗水库)等4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的请示》(萍府文〔2020〕28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审批龙虎山镇和上清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鹰府文〔2020〕69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复我市第三批乡镇(含“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的请示》(饶府文〔2020〕54号)、《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批准划定青原区富滩镇三友村(孤江)等17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的请示》(吉府字〔2020〕124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划定我市部分农村乡镇(含村级“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抚府文〔2020〕7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九江市都昌县万户镇(鄱阳湖)等96个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二、九江市、萍乡市、鹰潭市、上饶市、吉安市、抚州市政府要严格按照新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范,尽快确定地理界线,设置标志,建立“一源一档”。对保护区内影响水源环境的污染源及风险源,要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及时依法处理。
三、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开展水质监测,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附件:九江市、萍乡市、鹰潭市、上饶市、吉安市、抚州市部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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