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了解到,《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在我省设立地方金融组织必须取得许可。
据悉,《条例》所称的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条例》规定,在本省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相关地方金融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或者办理备案。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相关地方金融业务未按照规定取得行政许可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相关地方金融业务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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