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以下简称“停靠点”)管理, 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促进水上旅游客运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九江市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九江港总体规划批复明确的港界范围外,从事停靠点的规划、选址、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选址和建设
选 址
结合水域资源、岸线资源、旅游资源、陆域交通状况、水上交通状况等综合确定,科学选址,合理分布,统筹数量。
建设单位应当就拟建停靠点的选址书面征求所在县(市、区)政府意见,县(市、区)政府应综合水利、生态环境、文广旅、应急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报市港口航运主管部门同意。
建 设
应当履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开工手续,原则上需依托客运码头进行配套建设。停靠点的水、电、通信等管线铺设应与停靠点同步设计和建设。
验 收
停靠点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历史停靠点
已经建成运营的停靠点,需要继续靠泊客运船舶的,应当开展实体安全检测,并经安全现状评价专家审查。对不符合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要求的停靠点,应当限期完善手续,未能完善手续的,依法予以拆除。
管理和运营
基础设施
停靠点应当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污染防治、防疫和监控等设施设备,做好停靠点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污染防治
停靠点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要求做好船岸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油污水等污染物的交付、接收、转运、处置工作,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程使用“船e行”系统,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填写运行电子转移单。
安全防护
停靠点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运营范围内的停靠点安全负直接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客运船舶靠泊和旅客上下及候船安全。
监督管理
停靠点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向港口航运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运营材料,港口航运、发展改革、文广旅、生态环境、市场监督、海事、航道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停靠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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