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大朋:严守组织纪律,牢记这六个“负面清单”|理论及时语•学条例明党纪③

【编者按】当前,全党正在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为帮助广大党员更好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放日报·上观新闻“思想汇”栏目与“学习强国”上海学习平台、中共上海市委党校联合推出“理论及时语·学条例 明党纪”系列短视频,围绕《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相关条款等进行精准解读。

第三集:严守组织纪律,要牢记这六个“负面清单”

主讲嘉宾:赵大朋(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党的建设教研部教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将组织纪律与政治纪律一起放在突出位置,凸显出组织纪律的重要意义。本期我们来学习有关组织纪律的条例内容。

(一)组织纪律是什么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和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其本质要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二)组织纪律的六个“负面清单”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在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中设置了17条内容,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了组织纪律“红线”。与2018年版的条例相比,此次修订增写了2条,修改了7条。从整体来看,主要形成了以下六个方面的负面清单。

第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违反这一原则的行为主要包括: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

第二,搞非组织活动。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首先涉及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同时,某些非组织活动也可能涉嫌违反党的组织纪律。比如,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第三,不按规定向党组织请示报告相关情况。党员必须如实向党组织请示报告相关情况,《条例》明确了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比如,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等。

第四,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和人才管理规定。例如,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等。

第五,侵犯党员权利、不按规定发展党员。在保障党员权利和发展党员方面,现实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通过纪律进行必要的约束和规范,主要体现在《条例》的第87条、第88条和第89条的内容中。

第六,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这方面主要体现在《条例》的第90条至第93条。比如,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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