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省出台《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从2021年1月1日起,经过3年的协同努力,在全省构建起统一规范的职工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昨日,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对于市民关心的缴费标准、缴费年限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关键词:统一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职工医保缴费费率统一至6%
据了解,实施意见明确,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统一为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之和,用人单位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从目前的6%到8%不等统一到6%,将生育保险费率由0.5%~1%不等统一为0.8%。将大病保险缴费费率按0.5%确定,单位承担0.3%,职工和退休人员承担0.2%。
同时,为保障政策平稳过渡,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确定与实施意见不一致的统筹地区,可自实施意见执行之日起实行最长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统一按本意见执行。
关键词:统一缴费年限
退休后缴费年限已达标的按规定享受待遇
对于市民关心的老有所保的问题,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统一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具体来看,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下同)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实际缴费年限指统筹地区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参保人员实际参保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统筹地区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
关键词:统一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 %
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方面,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便于全省信息系统建设,将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8%~15%不等统一为10%。
正常跨省异地就医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8%~20%不等统一为10%,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异地就医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10%~20%不等统一为省内15%,省外20%。
关键词:统一个人账户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比例按2.9%划入
统一个人账户划入比例方面,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确定;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确定,其他退休人员按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确定。原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继续享受统筹地区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每月划入比例统一为2.9%,退休人员每月划入比例统一为3.5%。对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与此不一致的,可实行最长3年过渡期。
关键词:统一住院医疗待遇
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调整为800元
“为引导患者就近就医,推动分级诊疗的开展。”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调整为200元、500元、800元。为最大限度保障参保职工权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照一级95%、二级90%、三级85%执行。
治疗精神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第二次住院起不设起付线。住院报销比例与实施意见不一致的统筹地区,可自实施意见执行之日起实行最长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统一按实施意见执行。
关键词:统一费用补缴政策
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参保的可办理补缴
因用人单位原因没有按规定参保缴费的,经劳动仲裁或法院裁定后,可办理费用补缴。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补缴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余额后,办理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手续。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