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盗墓
但并没有发现古墓
也违法吗?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中旬,桂某、刘某、李某、熊某、史某伙同他人,到南昌市新建区紫金城城址与铁河古墓群内的苏家山保护区踩点,后因发现监控严密无法作案遂离开。
当日,桂某、李某伙同他人在熊某、胡某的带领下,到新建区的一处土包附近,欲实施盗掘古墓葬的行为,用钢钎勘测土包,没有发现古墓,后离开。
另外,桂某、李某、刘某、熊某、史某伙同他人还带着工具到新建区某河堤边土包进行盗掘,挖了一个坑未发现古墓,后离开。经证实,其盗掘地点属于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紫金城城址与铁河古墓群)区内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和环境控制地带范围内。
法院审理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古文物为目的,以盗掘为手段,盗掘古文化遗址,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第一次作案踩点时发现监控严密无法作案而离开,系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依法可免除处罚;第二、三次作案均因未发现古墓离开,系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综上,判决桂某等六人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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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昌中院、新建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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