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

今视频客户端讯 12月26日,记者从宜春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该局制定出台了《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2023-2025)》(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31日起实施。    

《实施细则》共14条,对裁量幅度内的绝大部分违法行为进行了量化细化(除了处罚金额计算是固定倍数或具体金额);其中,专用裁量表17个,对17种常见行为进行了细化量化,其余行为皆通过通用裁量表进行量化。在省级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对每个违法行为进一步设定若干自由裁量因素,并规定相应百分值,通过一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出处罚金额,再根据从重、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各地经济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修正处罚金额,得出最终的处罚金额。

此外,还重新定义从轻减轻处罚,并新增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清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实施处罚,从轻处罚可以在法定幅度内内选择一个幅度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仅如此,还保留了裁量修正的空间。《实施细则》明确根据实际情况,在得出最终罚款金额后(已包含从重、从轻、减轻情节的考量),考虑到合理性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还可适当增加或减少一定的罚款金额,但增加或减少的罚款金额不超过5万元。(罗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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