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广播电视台今视频·长天新闻 讯 11月5日,记者从吉安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为进一步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彰显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温度,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吉安市公布以下6起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万安县某公司非法倾倒固废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12日,接江西省赣中专员办反馈线索,吉安市万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填埋点进行了现场勘查,并调取周围监控录像,发现是万安县某公司清理企业化粪池内粪渣所致。经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所倾倒的固废物为一般固废。
查处情况:鉴于当事人企业倾倒的固废类别为粪渣,倾倒量为780公斤不足1吨,倾倒量少且有包装袋,企业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同时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第一部分第五条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企业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同时对企业进行教育,要求其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了解固体废物倾倒危害和后果,汲取教训,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
案件启示: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往往注重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生态环境的保护,本案企业在清理化粪池粪渣时没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管理缺失。鉴于企业及时整改并积极履行生态环境赔偿责任,故未对其进行处罚。本案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具体体现,行政执法绝非简单粗暴的“以罚代管”,环境有价、损害担责,逐步构建完备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全面推进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
案例二:吉水县某医院未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12日,吉安市吉水生态环境局对吉水县某医院例行检查,发现该医院“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检查中该医院向执法人员提供了2022年度1月、2月、4月、5月及6月的《监测报告》,未能提供3月的《监测报告》,经执法人员将监测报告和该医院排污许可证中的自行监测要求对比,发现该医院悬浮物及化学需氧量监测频率为每月一次,未达到排污许可证上要求的每周一次的监测频率。吉水生态环境局对该医院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该医院积极完成了整改,并对未能提供3月的《监测报告》原因进行了说明和提供了佐证材料。
查处情况:鉴于该医院的违法行为轻微,能积极完成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2)》第(五)项第2条内容规定,经吉安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决定,对该医院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1.推行不予行政处罚,是营商环境优化升级的具体体现,既有效扭转了‘以罚代管’简单粗暴的乱象,又能彰显出环境执法的力度和温度。2.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不仅能通过责令改正、行政告诫等柔性措施,引导企业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的合规意识和能力,还使执法更加精准、高效,提高了执法效率。
案例三:泰和县某企业涉嫌污染物排放信息未公开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13日,吉安市泰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上调阅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监测数据信息完成率,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在该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存在未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行为。
经调查,该公司系首次未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2023年11月15日,吉安市泰和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通过调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对该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按要求已上传污染物排放信息。
查处情况:该公司未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2)》(赣环法规〔2022〕16号)的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强化非现场监管,通过系统平台查阅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发现违法线索。同时秉承“服务企业、包容审慎”的理念,激励经营主体及时自我纠错,在凸显“力度”的同时,切实释放执法“温度”,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案例四:吉安市遂川县某石化有限公司(加油站)涉嫌未批先建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16日,吉安市遂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某石化有限公司遂川县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油站正在开工建设,处于厂房建设阶段,主体生产设施未安装。经执法人员现场查阅资料,发现该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该加油站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现场,执法人员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普法教育,企业负责人了解情况后,主动停止了施工,并立即着手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并表示取得环评手续前不会进行施工作业。
查处情况: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鉴于该企业加油站处于厂房建设阶段且生产设施未安装,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并及时停止了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中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满足“处于厂房建设阶段且主体生产设施未安装建设、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主动停止建设或恢复原状”的规定,经案审会集体审议,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执法人员积极指导该企业办理环评事宜,该企业加油站已于2024年9月19日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环境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
启示意义:实施免罚制度是落实服务型执法理念的一项重要举措。吉安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杜绝“一刀切”。本案中,执法人员对涉案企业开展柔性执法,实施帮扶指导,既维护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又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容错空间,激励企业主动守法、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案例五:吉安市吉州区某企业涉嫌污染物排放信息未公开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19日,吉安市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吉州区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排污许可证要求厂界噪声监测频次是每季度一次,企业开展了厂界噪声的监测,并提供了2023年一、二、三季度监测报告。经查询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发现该企业一、二、三季度污染物排放信息厂界噪声监测数据未在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上公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企业负责人开展了调查询问,并对违法情形进行了证据固定,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查处情况:该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未在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上公开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将污染物排放信息厂界噪声监测数据如实在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上公开,鉴于该企业为初次违法,且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及时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的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通过本案,对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积极配合,立行立改,生态环境部门坚持规范执法与督促企业整改相结合,对企业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整改的情形依法审理,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的宽容态度,通过积极配合整改来避免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案例六:永丰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批先建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吉安市永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江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未依法报批新能源汽车托盘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已装修厂房并购买了二十台数控铣床放置车间,尚未安装。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该公司在执法人员发现其违法行为后,主动停止建设。
查处情况:鉴于该公司新能源汽车配件生产项目尚处于厂房建设阶段且主体生产设备未进行安装建设,不产生环境污染后果,且该公司主动停止建设,依据《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规定,该公司涉嫌未获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满足轻微免罚事项条件,吉安市永丰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不予处罚人民币150万元,并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就环评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教育指导。
启示意义:《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对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罚与不罚提供了明确依据、指导,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有清晰的执法标准。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清单,对该单位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进一步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温度。同时强化对企业帮扶指导,推动企业主动守法,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记者 彭南)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