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获悉,《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自5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全市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后期管理等工作。《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青年教师、青年医生、航空产业人才、消防救援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人员配租和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筹集方式包含新建设、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
《办法》提出,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异化租金。其中,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支出型困难家庭、烈属家庭、抗日战争老兵、“两参”人员、荣立平时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家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级残疾家庭,按不超过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10%的标准收取;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系数的,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40%的标准收取,城镇三孩家庭可在此租金基础上另行优惠30%;家庭人均年收入超过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系数但不超过2.5系数的,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70%的标准收取,城镇三孩家庭可在此租金基础上另行优惠30%。
此外,租赁补贴实行分类保障、差别补贴。租赁补贴家庭应当租住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人均租赁补贴建筑面积15平方米,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低于建筑面积20平方米、不超过建筑面积60平方米,超出部分的租金由其自行承担。租赁补贴总额不高于承租住房的租金,租金以租赁合同载明的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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