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见义勇为,严厉打击各类侵害妇女儿童违法犯罪行为,鹰潭市平安办、鹰潭市公安局、鹰潭市妇联、鹰潭市红十字会联合制定《鹰潭市防范打击侵害妇女儿童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有奖举报办法》) ,具体措施如下。
一、举报方式
市民可以采取实名或者匿名的方式,通过电话、互联网、来信、来访等多种途径向市公安局、市妇联举报侵害妇女儿童违法犯罪线索:
(一)电话举报。市民可拨打0701-6698889(市公安局)、12338(市妇联)进行举报。
(二)互联网举报。市民可登录微信客户端,关注“鹰潭公安”、“鹰潭市妇女联合会”公众号进行举报。
(三)来信举报。市民可来信举报,收信地址为:鹰潭市信江新区和平路6号,鹰潭市公安局(鹰潭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收),邮编:335000 ;鹰潭市月湖区湖西路8号,鹰潭市妇女联合会(鹰潭市防范打击侵害妇女儿童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办公室)(收),邮编:335000。
(四)来访举报。市民要求当面举报线索的,接访地址为:鹰潭市信江新区和平路6号,鹰潭市公安局(鹰潭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鹰潭市月湖区湖西路8号,鹰潭市妇女联合会(鹰潭市防范打击侵害妇女儿童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办公室)。接访工作人员必须热情接待,及时接收。
二、奖励条件
1.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或者虽为匿名举报但可以验证举报人的身份。
(二)举报线索已由鹰潭市公安机关受理并查证属实,涉案人员已经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拘传除外)或者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并在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奖励情形。
2.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但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一)举报人本人是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
(二)举报线索基本事实不清的。
(三)举报内容公安机关已掌握的。
(四)违法犯罪嫌疑人、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的线索。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掌握的违法犯罪线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情形。
三、奖励标准
1.举报侵害妇女儿童权益刑事案件线索的奖励标准:
(一)一般刑事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500元-5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200元-1000元。
(二)重大刑事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元-2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300元-3000元。
(三)特大刑事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5000元-5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元-5000元。
一般、重大、特大案件的标准按照司法机关及公安机关相关规定认定。
2.举报侵害妇女儿童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的奖励标准:
(一)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元-50000元。
(二)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元-10000元。
3.举报侵害妇女儿童权益行政案件线索的奖励标准:
(一)举报校园欺凌、涉校违法以及校园周边治安违法线索的,每行政拘留1人,奖励500元-1000元。
(二)举报对妇女儿童实施家庭暴力的违法行为线索的,每行政拘留1人,奖励100-1000元。
(三)举报涉妇女儿童食品、药品和文化领域的违法行为线索的,每行政拘留1人,奖励500-2000元。
(四)除以上第(一)(二)(三)项中涉及行政案件以外的,每行政拘留1人,奖励100元-500元。
四、奖励程序
奖励举报侵害妇女儿童违法犯罪,按照《鹰潭市见义勇为即时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中所规定即时奖励程序实施,公安机关、妇联应当及时按照相应程序向市、县两级见义勇为基金会申报。市、县两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及时受理,开展调查核实,确认为有奖举报的,即时书面告知申报单位;不予确认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一般情况下,举报奖金由市、县两级见义勇为基金会通过银行转账即时发放。
举报人没有联系方式,或者按照举报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在奖金发放期间内确实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视为举报人自愿放弃领奖。
举报人应当在奖金发放期间内领取奖金。领取奖金须按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等相关资料。
举报人逾期不领奖,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视为自愿放弃领奖。
各区(市)应结合实际,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奖励措施。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奖励相关工作。
(来源:鹰潭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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