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七项要求 落实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人主体责任

近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对在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提出七项要求。

建立健全决策机制。招标人要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关键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等决策机制,在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代表选派、异议处理、评定分离等关键事项中严格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及时纠正违反招标投标相关制度规定的行为。

优选代理督促履约。招标人可充分运用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综合考虑业绩、专业能力、人员配备等因素,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应根据代理合同委托内容,督促代理机构依法履约,发现有充当“黄牛掮客”、串通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

规范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明确招标需求,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等方式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招标人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鼓励招标人提前公示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项目的招标文件。

依法组织开标评标。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并按照程序组织开标评标活动。招标人应当选派责任心强,熟悉招标投标业务知识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发表倾向性的意见建议,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及时依规处理异议。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做好招标投标活动中异议的受理和处理工作,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依法依规处理异议并及时将答复送达异议人。招标人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未作出答复前,应当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落实评标信息公开。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要求,除依法需要保密或涉及商业秘密内容外,着重将专家评分、复评结果、中标结果等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防止暗箱操作,促进阳光交易。采用“评定分离”的,鼓励招标人将推荐中标人的相关信息公开。

强化责任落实监督。加强对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督,督促招标人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发现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将处理结果或者处罚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涉嫌违纪或者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王纪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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