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去年铲除13个黑社会组织 主犯最高被判23年

重磅消息

2019年

九江13个黑社会组织被铲除

主犯最高被判二十三年

1

彭泽县鲍某亮等30人黑社会性质组织

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鲍某亮以老乡、同学、朋友关系为纽带,陆续网罗有犯罪前科和社会闲散人员,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鲍某亮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汪某海等7人为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其余22名被告人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非法经营、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2019年4月17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鲍某亮等30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鲍某亮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2

共青城市叶某明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0年以来,以叶某明为组织、领导者,方某举、叶某虎、叶某宏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成员多达到四十余人,历时八年之久,在共青城市尤其是在甘露镇及周边工业园区域范围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殴打他人、非法拘禁、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插手民间债务纠纷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在道路工程建设、建筑材料供应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9年12月30日,武宁县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一审决定,对被告人叶某明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

柴桑区陈某平等2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

陈某平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垄断了沙河至港口、沙河至城门、庐山火车站广场的客运市场。该组织多次在客运线路或庐山火车站人流密集区域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给当地群众带来了心理恐慌,极大地影响了外地游客及当地群众的正常出行,破坏了九江全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形象。

2019年9月29日,柴桑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一审决定, 对被告人陈某平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

修水县桂某等3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

以桂某为首的犯罪集团在修水盘踞多年,桂某为该涉黑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熊某生、龚某元等人为骨干成员,骨干成员每人带多名积极参加者或一般参加者,负责一个区域或领域的具体事务。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当地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019年12月26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判决,对被告人桂某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

浔阳区汪某杰、刘某华等1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

经查明,以汪某杰、刘某华为首,黄某发、游某嘉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打着金融借贷幌子,以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阴阳借款合同、房产租赁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制造虚假银行流水,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各种形式的暴力讨债,甚至在借款人无法归还高额欠款时,利用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受害人搬离所居住的住宅,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9年8月31日,浔阳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一审决定,对被告人汪某杰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刘某华等人12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审分别判处九个月至十八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并对相关被告人判处罚金,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6

瑞昌市朱某刚等1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3年以来,朱某刚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瑞昌市市区尤其是在城东及髙丰镇范围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攫取非法经济利益,造成3人轻伤、多人轻微伤,攫取非法利益100余万元,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9年10月11日,瑞昌市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刚有期徒刑二十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十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

7

都昌县王某明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

经查明,以王某明为首的犯罪团伙经常在都昌县城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组织卖淫、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该团伙的组织成员相对固定,结构层级分明,其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都昌县城几大KTV娱乐场所正常经营管理,严重干扰了都昌县城老百姓的日常生产生活,严重扰乱了公权力的维护秩序。

2019年10月8日,都昌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判,主犯王某明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8

武宁县黄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8年以来,以黄某为组织、领导者,以黄某玉、彭某可等18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历时七年之久,在武宁县城乡开设赌场、暴力讨债,尤其是在庐山西海水域为非作歹、欺压百姓。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包庇、非法入侵他人住宅、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在赌博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9年9月19日,共青市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主犯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其他成员获刑七年十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9

永修县袁某平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5年以来,袁某平与袁某石笼络众多组织成员通过在永修县城以及周边区域开设赌场赚取大量非法所得,之后袁某平“转型”从事建筑工程、砂石开采、渣土运输等领域,身边有一帮相对固定的追随者。该组织在永修县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矿产开采等行业内以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采矿、开设赌场等非法手段攫取经济利益,长期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和危害。

该案于2019年10月17日进行一审判决,判决首犯袁某平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袁某石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袁某亮等20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依法判处八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法追缴、没收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10

濂溪区何某云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

自2010年以来,以何某云为组织、领导者,以孔某、杨某栋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历时八年之久,在九江市濂溪区、开发区尤其是在新港镇、十里街道及周边区域范围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容留他人吸毒、故意伤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在房屋拆迁领域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9年8月14日,濂溪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一审决定, 对被告人何某云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1

八里湖瞿某波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

自2015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瞿某波与瞿某等人长期以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向社会人员出借高利息贷款攫取非法经济利益。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大,团伙成员不断增多,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导致群众报警量急速上升,违法犯罪越来越频繁。直至2018年11月21日抓获前,瞿某波等人仍在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对外出借高利息贷款攫取非法经济利益。

该案于2019年11月14日进行一审判决,一审决定对被告人瞿某波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2

庐山市范某火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

自2017年以来,范某火纠集查某星、管某鑫等17名组织成员,非法从事小额贷款业务,以贷养黑,以黑护贷进行非法敛财,逐渐形成了一个以范某火为首,查某星、宋某兵等人为骨干成员,汪某星、董某琴等人为组织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严重破坏了九江市金融领域的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9年11月6日,庐山市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一审决定对被告人范某火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3

浔阳区张某等2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

经查明,以张某为组织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打着公司借贷幌子,以各种名义欺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房产租赁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或者与被害人进行相关口头约定,制造资金给付凭证或证据,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及高额利息。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各种形式的暴力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

2019年9月5日,浔阳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一审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来源:平安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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