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与此文无关)
今视频客户端讯 “双十一”即将来临,想必不少朋友已经准备好扫货。江西省市场监管局选取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江西火石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平台义务案
江西火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起在微信小程序上开设了4家电子商务平台,共有12家商户入驻。2023年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多起消费者投诉及举报,反映当事人开设的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存在涉嫌虚假宣传、销售不合格商品和实际经营场地与登记注册地址不一致的现象。
经查,当事人未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且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当事人在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未见有自营栏目说明事项,也未标注自营商品字样,未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非自营业务,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未提供进行评价的途径。
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当事人拒不改正。当事人的行为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等四项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十万元。
江西德优家具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关于江西德优家具有限公司刷单炒信的举报信息,经查,当事人通过向刷手发布刷单任务、采用刷手假拍、发空包或者不发货的方式对其开设于天猫平台的“德品曼家具旗舰店”进行刷单,刷单成功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刷手。执法人员在其法定代表人办公电脑内发现《德品曼旗舰店返佣明细》,共计35单,退款金额为55660元,支付佣金243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等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刷单数量较少,赣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五万元。
温州电尾猴科技有限公司默认搭售案
泰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泰和县某小区内温州电尾猴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充电桩检查时,发现消费者在充电桩扫码付费时,充电平台上显示默认搭售安全险,每次充电付费缴纳的安全险金额为0.1元。
经查,当事人共经营74台充电桩,712个充电位,累计收取搭售安全险金额3586元,其中2868.8元(80%)支付给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实际收益为717.2元(20%)。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之规定。泰和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17.2元,并处罚款六万元。
江西好学微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虚假宣传和不正当价格等无底线营销案
2023年江西好学微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好学微客”APP开展了多次直播公开课宣传,当事人讲师卢某使用了二十余次虚假学员案例、虚假收益案例和虚假课程案例,用于宣传学员参加当事人课程后的高收益变现情况,并多次使用虚假授权证书、荣誉奖杯及课堂聘书等材料,虚构讲师资质、展示虚假企业资质,使用“快速赚钱、快速变现”“学习效果保障、老师亲自代为运营”等多种话术宣传当事人课程培训效果。
同时,虚构课程价格,采用限时抢单促销等宣传形式,引诱消费者支付课程费用。为了提高成交率,防止意向学员发现涉及当事人的负面信息而不付费,以及为降低以当事人名称开通的微信收款码等收款渠道因收款限额和投诉举报造成账户无法收款等情况影响,当事人使用员工信息注册成立了多家关联公司,均以“好学微客”名义销售课程,以关联公司账户收取费用。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等相关规定。经查,当事人2020年、2021年、2022年的虚假宣传和不正当价格行为被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分别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3万元等处罚。2020-2023年累计收到涉及当事人及其关联公司投诉举报5536件。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处以罚款一百万元,吊销营业执照。
珠山区泽荣陶瓷工作室视频直播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案
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珠山区泽荣陶瓷工作室微信视频号“聚元古瓷六号店”直播间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直播间主播以营销话术虚构直播地点、销售产品来源、产品原材料,误导消费者在其直播间购买商品。直播间主播以某瓷厂老库房作为直播地点宣称为景德镇御窑厂遗址,有1200年历史;以价格低廉的陶瓷商品分别宣称为非遗产品、海外回流瓷、官窑烧制产品;以普通木材制作的瓷板框架宣称为小叶紫檀。
经查,当事人共计进行了28场直播,销售金额为202842.02元,利润为100617元。当事人的直播账号因多次违反腾讯视频号平台规定,被腾讯视频号平台列入异常名单,暂时封停。
当事人的行为,以虚构事实误导消费者,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617元,并处罚款一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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