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源头活水来”!最高法为加强黄河司法保护提出了这些意见→

记者昨天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为准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最高法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意见。其中提出,要加大对黄河源头和水源涵养区等的司法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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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提出,加大对黄河源头和水源涵养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脆弱区的司法保护力度,着力提升流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助力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探索创新预防性、惩罚性、恢复性司法措施,科学合理运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技改抵扣、碳汇认购等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使用及修复效果评估机制,努力实现“预防—保护—惩罚—修复”的完整闭环。

最高法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推进以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机制,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实现对生态环境的整体系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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