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虚假手术病人医药费用骗医保、对照个人“业务量”获取提成,原信丰县嘉定镇马鞍山医院(以下简称信丰县马鞍山医院)7名工作人员因“骗保”获刑。
此案因被告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而引起外界再度关注,上诉人称,医院才是本案的犯罪主体,本案实质上是单位犯罪。
7月13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月17日,记者实地探访了解到,目前该院已改名为信丰百信医院。
身体硬朗的老人“住院”了
信丰百信医院位于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迎宾大道218号。9月17日,医院的大门口行人来来往往,一些市民总会好奇地往里看上几眼:“这家医院怎么改名了?以前不是叫信丰县马鞍山医院吗?”
新法制报记者走进医院,公示牌显示院长为肖玉生。一眼望去,医院内大部分的宣传标语、门牌都更换成了信丰百信医院。但在一些角落房间,记者发现还有几块残旧的门牌上面刻着“马鞍山医院”的字样。
多数人见该医院换了名,则会心一笑,此前,信丰县马鞍山医院的多名工作人员涉骗保一事在当地已经传开了。
家住附近的刘先生告诉记者,他与大多数人一样,知道这件事是通过看新闻。在此之前,他就已经觉得不对劲了。
刘先生称,他母亲曾在2017年9月份到信丰县马鞍山医院“住过院”。刘先生的母亲今年61岁,身体状况一直良好。当年9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老人从小区门口跳完广场舞回来突然告诉家人,自己第二天要去住院。
刘先生回忆说,母亲住院期间,医院要他母亲在一些空白报表上签字。刘先生说,当时没想到对方拉母亲住院是为了“骗保”。
“可免费接受治疗,还有经济补偿”
刘先生称,之所以选择送老人到马鞍山医院“住院”,除了离家近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那就是医院曾称“可以免费接受治疗,且有一定经济补偿”。
公开信息显示,信丰县马鞍山医院于2011年1月被信丰县卫生局批准设立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法人代表为肖玉生。
2011年4月,肖玉生与漳州都市妇产科医院法人代表吴某签订《托管协议书》,约定由对方托管经营12年,每年支付托管费23万元。随后,吴某又委托黄某明对信丰县马鞍山医院全权经营管理,吴某和黄某明约定了各占股份情况。至此,黄某明担任信丰县马鞍山医院院长一职,此外,还有黄某明的妻子陈某清(两人于2018年3月5日协议离婚),夫妇两人一同对医院进行经营管理。医院陆续聘用黄某、曾某、赖某、朱某为住院部医生,聘用黄某敏为住院部主任,对外称副院长。
2013年7月18日,该医院被确定为新农合定点医院,后来又与信丰县医保局签订了《信丰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本》及《补充协议》,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据知情人透露,2017年,为谋取更多利益,上述聘用工作人员到周边乡镇宣传,称到信丰县马鞍山医院可以接受免费治疗,且有一定经济补偿等等。
刘先生受访时说,开始他也将信将疑,但一名同去“住院”的邻居帮刘先生的母亲带回了她的医保卡,随卡一起带来的还有200元现金。
住院的一个星期里,刘先生的母亲并没有觉得很“难熬”。“她跟我说,去了医院就有人把医保卡收走了,白天她就在医院跟人唠嗑,还有人管吃管喝。”刘先生说。
事实上,2017年1月至12月间,病人到医院就诊后,该院通过夸大病情、虚假诊断等方式,使达不到住院标准的病人符合住院条件,并向病人开具《住院证》,更对病人虚开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用。
“后来,民警来问话时,我真不知道该说啥好了,这不是骗国家的钱吗?”刘先生回忆说。
骗取百万医保资金 按“业务量”提成
据知情人透露,2018年5月15日晚,信丰县公安局民警在信丰县马鞍山医院将黄某明、黄某敏口头传唤归案。随后,民警在黄某明办公场所依法搜查时,查扣现金66277元。案发后,黄某敏、黄某、曾某、赖某、朱某分别退缴非法所得4万元、2万元、2万元、1.1万元、1.5万元。
2018年5月16日20时许,公安机关将黄某明、黄某敏从信丰县纪委监委办案点依法传唤至信丰县公安局,并于当天晚上宣布对二人刑事拘留。
公安部门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病人被分配到住院部的医生黄某、曾某、赖某、朱某处后,经管医生黄某、曾某、赖某、朱某按照黄某明和陈某清等人的要求,根据《入院证》诊断情况及后续诊断情况,对照陈某清、黄某敏等人制作提供的治疗项目模板,开具对应的虚假入院、病程、检验、手术、用药等记录,制作形成虚假病历材料。由陈某清核对汇总病历材料、医保数据、医保报账材料后,按照“按床日付费”、健康扶贫“四道医疗保障线”报账程序向信丰县医保等部门报账,骗取国家医保资金。
关于信丰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方式的情况说明、2017年信丰县马鞍山医院开具虚假手术病人费用一览表等一系列证物证明,2017年信丰县马鞍山医院就病人虚开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用向信丰医保等部门申报医保补偿报销金额1766382元,涉及437人次,实际获得医保补偿报销金额1411869元。
事实上,当地警方深入调查得知,扣除当年未拨付10%的考评金366091元,该院实际骗取国家医保资金1045778元,由黄某明支配使用。黄某敏、黄某、曾某、赖某、朱某除领取工资外,对照自己的“业务量”,从医院医保资金中获得提成。
2019年,信丰县人民检察院对黄某明、陈某清在内的7名医院工作人员提起公诉。
一审二审均认定犯诈骗罪
据了解,信丰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明、陈某清、黄某敏、黄某、曾某、赖某、朱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经过审理,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陈某清作为信丰县马鞍山医院的经营管理人员,指使被告人黄某敏、黄某、曾某、赖某、朱某虚开医疗项目,制作虚假病历资料,形成虚假医保数据、材料,向医保部门申报医保补偿资金,以骗取国家医保资金104577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
一审认定黄某明、陈某清、黄某敏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1年和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和15万元;黄某、曾某等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9万~8万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随后,原审被告人黄某明、陈某清、黄某敏不服,提出上诉。黄某明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其经营的信丰县马鞍山医院诈骗104万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信丰县马鞍山医院才是本案的犯罪主体,本案实质上是单位犯罪;本案应定性为非法侵占罪更为恰当。其辩护律师称,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在性质上应属民事合同,本案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本案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诈骗所得全部用于医院的支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陈某清上诉称,其在医院仅是普通护士,没有经营管理人员的资格与权限,应认定为从犯。黄某敏上诉称,其与黄某等人同样受雇于医院,既不是股东,也不是经营管理者,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2020年7月13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通过虚开手术,制作虚假病历资料,形成虚假医保数据、材料,向医保部门申报医保补偿资金的方式来骗取国家医保资金,而不是在经济往来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此行为显然构成了诈骗罪而不是合同诈骗罪。
关于本案是不是单位犯罪的问题,经查: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未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同意的行为,一般不能认定为单位意志行为;单位犯罪需体现为单位谋利,对于打着单位旗号,利用单位名义实施而非为单位谋利的不法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本案中,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通过制作虚假病历资料,向医保部门申报补偿资金的方式系通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医院的院长黄某明作为医院经营者,经过一定的程序将上述骗保行为上升为了单位意志,将所骗取的医保资金归单位所有、支配和使用。此外,诈骗罪的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是诈骗罪的犯罪主体。综上,本案上诉人黄某明等人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不属于单位犯罪行为。
“坚决防止骗保案再次发生”
9月21日,肖玉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说此前是委托人黄某明全权委托出去经营的,而委托人黄某明等也属于个人犯罪,但对医院的声誉确实影响很大。
肖玉生坦言,案发后他曾不打算将医院继续开下去,“之所以会继续更名开放,是因为医院有一个特色结石病科室,在这一专科方面有许多典型案例,确实造福了一方百姓”。
采访结束时,肖玉生称,除了改名为信丰百信医院外,目前他已将医院的经营收归自己管理。他将规范医院各个部门科室,严格合法合规按照县医保局、县卫健委的要求来办理,“坚决防止和杜绝骗保案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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