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调整对门诊慢性病、特殊病有关政策

一直以来,新余市医保工作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定位,着力提升医保服务管理水平,不断增强参保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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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及居民生活方式的改变,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发病率不断上升,成为影响国民健康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2017年,新余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城镇居民医保门诊慢病目录由原来16种调整为27种。2021年,新余市城镇职工门诊慢病目录由16种调整为26种。为规范门诊慢特病管理,新余市医疗保障局认真贯彻、及时跟进、结合实际出台了《新余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余市门诊慢特病政策的通知》(余医保字〔2023〕55号)文件,对全市门诊慢特病有关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确定门诊慢特病病种。将《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目录》(简称《病种目录》)中的35种基本病种全部纳入,拓展病种2种。调整后,新余市居民医保慢特病病种目录共有37种,其中:Ⅰ类慢特病9种,Ⅱ类慢特病28种;职工医保慢特病病种目录共有35种,其中:Ⅰ类慢特病9种,Ⅱ类慢特病26种,比居民医保少2种,分别是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儿童孤独症。其他都一致。

Ⅰ类慢特病共9种,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共用。分别是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含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地中海贫血(含输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骨髓移植抗排异治疗、心移植抗排异治疗、肝移植抗排异治疗、肺移植抗排异治疗、肝肾移植抗排异治疗)、耐多药肺结核。

Ⅱ类慢特病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共用的有26种,分别是重性精神病、高血压伴有并发症、冠心病、慢性心力衰竭、心肌病、糖尿病伴有并发症、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癫痫、脑卒中、重症肌无力、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脏病、结核、精神病、心房颤动、克罗恩病、强直性脊柱炎、重度骨质疏松症、阿尔茨海默病、类风湿性关节炎、青光眼、系统性硬皮病、血吸虫病。另外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还有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儿童孤独症。

确定门诊慢特病待遇标准。符合门诊慢特病认定条件的参保人员,自申请认定通过后方可享受门诊慢特病保障待遇。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再设置起付线,分别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支付比例进行报销,城镇职工住院医疗报销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院200元、二级500元、三级8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95%、90%、85%;城乡居民住院医疗报销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400元、三级6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60%。跨省异地就医的,按照跨省异地就医有关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Ⅰ类门诊慢特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设具体金额,与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II类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病种分别确定,与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办理了多个II类门诊慢特病的,职工医保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0000元,重性精神病、克罗恩病、系统性硬皮病限额单独计算,不纳入多病种限额;居民医保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7000元,重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克罗恩病、系统性硬皮病限额单独计算,不纳入多病种限额。

实现门诊慢特病资格互认。新余市最新门诊慢特病政策从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将原有慢特病全部归并到新的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内,原已认定人员参照归并病种继续享受待遇。

新认定的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在省内医保关系正常转移接续时,转入地和转出地有相同病种的,该病种的门诊慢特病资格继续保留,不再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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