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评丨以“乐捐”之名行罚款之实,吃相难看

近日,广东广州。女子称自己入职时看到办公室行政制度中的乐捐制度,立刻劝退了。谢女士称,找工作时有点心力交瘁,这家公司面试比较简单,问了几个常规问题就录用了。没想到在办理入职时,行政制度上写了满满一页乐捐制度,自己看了就立马跑路了。谢女士表示,这种乐捐制度也是变相的罚款,提醒大家找工作时要注意。

任谁看到这份乐捐制度,都会惊叹于公司行政制度的“用心良苦”。偷梁换柱,能把“罚款”说成“乐捐”,真是玩的一手好文字游戏。“乐捐”是自愿行为,而“罚款”则是行政权力,两者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别的。显然,仅靠规章制度中的“乐捐”二字,并不能给罚款“洗白”。

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建立在劳动法基础之上。通常来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员工有权利拒绝执行,相关部门也可以进行监督检查。用“乐捐”两字,规避制订规章制度的风险 ,使之变成明面上的管理措施,看起来合规合理,但本质上是损害员工利益的行为,甚至可能造成权力滥用,这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要求格格不入。

以“乐捐”之名行罚款之实,只会寒了员工的心,效果可能适得其反。即使规章制度是出于管理需要而制定,但如此任性的单方强制,甚至罚款没有任何依据,只会让规章制度失去应有的意义,而且还会招来群愤、激化矛盾,滋生畸形的人际关系。企业更要知道,正常发展靠的是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合乎情理的规章制度,“软硬兼施”才能真正管好企业、管好员工,条条框框太多,随意在员工身上“撸羊毛”“搞内耗”,只会让员工缺乏激情和活力,扼杀企业的创造力。(今视频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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