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抚州路面停车进入“收费时代” 收费标准公布

明年元旦起试行!

《抚州市中心城区道路路面停车泊位

及纳入政府管理价格范围的

路外停车场机动车停车

收费标准方案(试行)》正式出炉!

适用范围有哪些?

收费标准是什么?

你关心的全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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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中心城区道路路面停车泊位及纳入政府管理价格范围的路外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方案(试行)

根据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6〕960号)文件精神,结合抚州市发改委印发的《抚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抚发改收费〔2017〕20号),参照毗邻地市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中心城区道路路面停车泊位及纳入政府管理价格范围的路外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制定原则

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试行分类定价管理。对同一区域停车场,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运用经济手段调节缓解道路拥堵状况,提高道路临时占用停放利用率,减少占用道路和人行道停车时间。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制定的收费标准适用于以下停车范围:

(1)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等配建的对外停车场;

(3)医疗机构、学校、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博物馆等配建的对外停车场;

(4)城市道路临时占道依法规划设置的停车泊位;

(5)其它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须实行政府价格管理的停车场。

三、收费标准(指一个停车泊位)

(一)路外停车场

1.室内机动车停车场(含立体停车)

2小时内3元,第3-6小时每小时加收1元,第7小时以后每小时加收2元,全天最高限价12元。

2.室外机动车停车场

2小时内4元,第3-6小时每小时加收1元,第7小时以后每小时加收2元,全天最高限价15元。

鼓励路外停车场经营者对长期停车用户实行包月7折、包年5折的优惠收费措施。

(二)路内停车泊位(临时占道机动车停车)

1.收费标准

采取分区域分时段累计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如下:

一类区域:2小时内6元,第3-6小时每小时加收2元,第7小时以后每小时加收1元,全天最高限价23元。

二类区域:2小时内4元,第3-6小时每小时加收1.5元,第7小时以后每小时加收1元,全天最高限价19元。

三类区域:2小时内3元,第3小时以后每小时加收1元,全天最高限价16元。

2.计价时间。早晨7:00-夜间22:00,首停30分钟内(含)免费,超过30分钟不足2小时按2小时(含免费时间)计,后停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加,夜间22:00后-次日7:00前不收费。大、中型车辆按车辆所占用的停车泊位个数收费。

3.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设置及区域划分,由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交警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确定,形成一致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4.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如果是土地拍卖后小区退让建成的道路,划设的停车泊位免收停车费,具体由停车泊位经营者与物业小区协商确定。

四、减免优惠

1.新能源汽车停车费按核定标准的50%收取。

2.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救护、执法执勤、执行公务、救灾抢险、市政维修、市容环境、殡葬用车及临时停放的残疾人自己使用的已办车牌和驾驶证的专用机动车等免费。

3.其他由市政府确定的免收停车费的车辆。

五、其他事项

1.经营单位必须做好收费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场所、路段等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含收费时段、优惠减免政策及优惠对象等)、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15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按规定出具收费正规票据,对不提供正规票据的,车主有权拒付停车费。

3.经营单位需每年年初将上年度停车收费收支等情况报市发改委,以便定期对停车收费情况进行分析,作为价格管理的依据。

4.停车收费所得,用于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交通环境。

5.其他未尽事宜按市发改委印发的《抚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抚发改收费〔2017〕20号)规定执行,市发改委(含原市物价局)原有规定与此文件不一致的按此规定执行。

6.本收费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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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抚州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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