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推动社保卡“一卡通用” 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9月21日,省政府新闻办、省人社厅、省政务服务办联合召开《江西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江西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是全国第二部社会保障卡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将为推动全省社会保障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一卡通”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省累计发行社保卡4789万张

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叶志忠介绍说,推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是我省提升服务效能满足群众需要的重要途径,目前,在各级人社部门的努力下,全省已累计发行实体卡4789万张、电子卡2725万张,签发率居全国前列,基本上做到了“应发尽发、人手一卡”。

“在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已通过赣服通、江西人社等渠道提供40余项便民服务事项,初步实现了财政、医疗、民政、文化、交通等领域的‘一卡通用’,全省多地已经实现‘一卡通办’‘一卡通享’‘一卡通游’,为群众办事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叶志忠说,“社会保障卡已成为我省群众享受便捷政务服务和居民服务的重要载体,群众期盼实现更大范围更高质量的‘一卡在手、生活无忧’。为切实服务好人民群众,迫切需要总结前期社会保障卡推广应用成功经验和制度成果,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长效机制。”

据介绍,《条例》共二十二条,主要对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目的原则、各方职责、发卡范围、应用领域、安全保障、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条例》明确发卡范围。社会保障卡发放对象为本省户籍人员或者享有本省公共服务权益的其他人员。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是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推动实现政务服务、居民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一卡通用。国家和本省确定应当使用社会保障卡的领域,有关部门不得再发放功能重复的民生服务卡、证或者电子二维码。

社保卡可用于领取各类民生待遇资金、财政补贴资金

《条例》提出,持卡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网上服务平台、咨询服务电话等渠道开通社会保障卡应用功能。持卡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服务网点开通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用于领取各类民生待遇资金、财政补贴资金,以及办理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业务。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应当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服务便利。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服务场所应当设置社会保障卡读写、扫码终端,完善服务设施。

社会保障卡可以用于证明持卡人身份,作为国家和省规定的公共服务场所身份核验、办理政务服务和居民服务事务、注册登录政务服务平台的有效身份证件。持卡人办理政务服务和居民服务事务,政府有关部门及公共服务机构能够依托政务服务平台获取信息的,不得要求持卡人提供纸质文件资料或者相应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所有可以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险待遇等统一发放到社会保障卡。

不得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保卡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利用技术、法律等手段,建立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信息安全保障与监督机制,保障持卡人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

需要查询、调用持卡人个人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执行,不得查询、调阅与服务无关的信息,确保持卡人信息安全。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查询、调用社会保障卡持卡人个人信息的程序及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泄露持卡人信息,不得非法扣押持卡人的社会保障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及其密码,不得出租、转让、出借本人社会保障卡。因本人原因造成个人信息泄露、账户资金损失的,由持卡人依法承担后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社会保障卡,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法将持卡人违法使用社会保障卡的行为记入其信用记录,并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社会保障卡,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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