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公布一批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聚焦食品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加工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使用自行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等典型案件,引导食品行业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营造良好食品安全氛围。现公布5起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渝水区某蛋糕店加工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9月25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抽样人员在渝水区某蛋糕店对该店加工经营的脆皮蛋糕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加工经营的该批次脆皮蛋糕共1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人民币18元,违法所得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渝水区某餐饮店使用自行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茶杯案

2023年10月16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新余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渝水区某餐饮店使用的自行清洗消毒的茶杯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23年5月4日该店曾因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被给予警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市高新区某果蔬批发部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7月26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江西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某批发部销售的青辣椒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显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青辣椒共采购了5件,货值金额人民币275元,违法所得2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渝水区某餐饮店未提醒客人适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案

2023年5月8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渝水区某餐饮店进行日常检查,经查,发现该餐饮店未对客人提醒适量点餐,导致客人走后剩菜较多,造成食品浪费,该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该餐饮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餐饮店立即改正,履行提醒义务,并进行宣传教育,制定食品反浪费工作措施。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仙女湖区某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5月14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稽查发现:经营的乐隆隆®香焖茄汁黄豆酱1瓶,外包装标示福建乐隆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154克/瓶,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2日,保质期24个月,已超过保质期134天;绿旺发野生地皮菜8袋,外面包装标示江西绿顺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总重量25g/袋,生产日期2020年1月2日,保质期24个月,已超过保质期499天。经查明,乐隆隆®香焖茄汁黄豆酱进价5元/瓶,绿旺发野生地皮菜进价4.5元/袋,调味品作为佐料销售价忽略不计,地皮菜作为原料分批加工成菜品,售价无法计算。由此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41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无小事,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深化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强化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持续全面深入排查整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并实时发布食品安全消费预警或消费提示,为市民营造安全、放心、舒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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