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治局7月30日召开的会议,明确强调要防止和纠正一些地方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一段时间以来,长期挂案、恣意抢案、超期扣押等涉“逐利型执法”议题,屡屡引发热议。有的地方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等方式,变相延长对经营主体相关人员的人身自由限制时间;有的则随意划扣企业的冻结资金;有的采取虚构报案人的手法,以求争夺对企业案件的管辖权,造成执法中的“抢滩”行为……
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是“逐利型执法”的乱象之源。在“逐利型执法”中,其核心问题在于逐利,逐利的冲动让理应代表公平正义的执法行为沦落为逐利的工具。
有学者指出,实践中,“逐利型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牟取个人利益,体现为执法人员或官员的个体性腐败。然而,危害更大的是隐蔽性强且较为复杂的逐利执法,即少数部门或者地方,把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作为追逐目标,将执法变成伸向民营企业的“钱耙子”,对政商关系和营商环境造成破坏性打击。
“逐利型执法”看似只让个体和经营主体遭遇不公,但其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破坏无异于杀鸡取卵、釜底抽薪。并且,这种破坏性会如涟漪一般扩散,不仅会造成“办理一起案件,垮掉一个企业,失业一批职工”的恶劣现象,更会让经营者人人自危、不敢投资、不敢作为,严重损伤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
破解“逐利型执法”,七寸在哪?谜底就在谜面上——从执法背后的利益剥离入手。如何让地方创收与罚没收入剥离?如何让执法部门的工作经费与罚没收入剥离?如何让执法机关的考核与罚没收入剥离?如果这些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逐利型执法”难免变相受到“激励”,难以根治。
公开是最好的除菌剂。执法不能成为个别人或个别部门的生财之道。罚款去哪了?被如何使用?对不少公众来说,这是一本“隐形账”“糊涂账”。只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才能落实公众的监督权,也更能体现政府的公正、廉洁和高效,更好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监督是最好的抑菌剂。针对“逐利型执法”多发的案件领域,以及涉及立案门槛、案件管辖、扣押财物范围等程序性问题,执法机关内部应当形成更持续、深入、有效的审查和监督机制,做到警钟长鸣。
监督机关也应当更好地利用办案数据和智能模型的力量,针对执法机关办案中出现的问题苗头和群众举报,实现智能化预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用“数字正义”破解“逐利型执法”。
种好“梧桐树”,引来“金凤凰”。没有“逐利型执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才是企业赖以更好发展的“梧桐树”。(兰天鸣 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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