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之四问四答

当前,宜丰县耕地保护工作正在稳步推进,通过卫片整改等手段,有效遏制了“非农化”“非粮化”等耕地流出问题。但在耕地保护工作过程中,由于对耕地保护政策不了解,部分群众乃至村干部及政府工作人员,表示对于耕地保护工作的不理解。下面,就耕地保护工作中的几个常见问题,一一作出解答。

一、什么是耕地?

一般来说,耕地是指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农作物为主,每年种植一季及以上(含以一年一季以上的耕种方式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分为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

二、耕地上能种什么?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明确:

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用来种植粮食作物,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

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三、什么是“非农化”“非粮化”?

“非农化”是指在耕地上从事非农业活动。如违规占用耕地建房、挖湖造景等。

“非粮化”是指将耕地用于种植不属于粮、棉、油、糖、蔬菜和饲草饲料等类型的农作物,导致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的行为。比如,耕地种上了果树,就是改变了耕地地类,造成耕地流失,就属于比较典型的“非粮化”问题。

四、改变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损毁或流失会有什么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宜丰县自然资源局 彭延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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