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标准拟提高100倍,对于防范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和消费者可以起到关键作用,也就是说从关键环节“掐死”垄断危害。
施行11年的《反垄断法》迎来首次“大修”。1月2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1月31日截止。与“旧法”相比,《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首次拟将互联网新业态列入,并大幅提升处罚标准。
《反垄断法》实施11年来成效显著,不仅查处了不少知名大企业,而且办结了不少行政性垄断案件,有效维护了市场公平和消费者权益。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比如“旧法”以规范传统行业为主,如今已不适应互联网经济发展,此次修订准备弥补这方面缺憾。再比如,“旧法”处罚标准偏低导致法律的惩戒力、威慑力不够。现行《反垄断法》规定,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点罚款额度对垄断企业 来说“毛毛雨”,起不到威慑作用。而此次修法把罚款上限提至五千万元,是之前的100倍。
可能有人会认为,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不应该提高处罚标准,理由是垄断行为尚未对市场和消费者造成伤害。笔者以为,既然已经达成垄断协议,说明垄断行为已经出现,假如垄断协议实施,造成的危害会更大。所以,提高处罚标准有利于防止垄断协议达成。
除此之外,在尚未实施垄断协议之前加大处罚,还有利于防止垄断协议实施。虽然说实施垄断协议的,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的规定,但这时候垄断行为已经产生危害,事后处罚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
显然,防止任何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都要从预防做起。以垄断行为为例,一要防止达成垄断协议,二要防止实施垄断协议。从这个角度来说,处罚标准拟提高近百倍,对于防范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和消费者可以起到关键作用,也就是说从关键环节“掐死”垄断危害。
但处罚标准提高近百倍后有多大震慑力还取决于执法环节。虽然“五千万元”处罚标准不低,但执法者在5000万元以下有很大裁量空间,如果某些执法者“心太软”,开出的罚款额度会很低。此前,一些地方反垄断执法部门在查处违规行为时,就没有准确掌握处罚尺度。比如法律规定,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但在不少案例中,最高者罚款为销售额的1%。
笔者以为,要想“五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五千万元以下”产生强大震慑力,有必要对“五千万元以下”出台详细的配套处罚措施,比如什么情况下处罚50万元,什么情况下处罚500万元,什么情况下处罚5000万元。如此一来,“五千万元”处罚标准才不是纸老虎。
此次修法还有个亮点是,对于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也可以最高处罚5000万元。而“旧法”中,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就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即此次填补了一个法律上的空白,把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也纳入到法律处罚范围内,这也是一大进步。
无论是填补法律空白还是提高处罚标准,都是立法者对舆论和市场的积极回应。尽管过去11年实施《反垄断法》罚款超过110亿元人民币,充分显示了法律价值,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法律存在滞后性。与国外反垄断罚款额相比,国内处罚标准明显偏低。
所以,大幅提高处罚标准也是与时俱进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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