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间 企业城乡居民等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讯(记者 龚珏)2月9日,记者从江西省人社厅获悉,防疫期间,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江西省人社厅9日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 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申报业务的,可逾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

对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原则上在当地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当日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审核,24小时内将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到位。

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精神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助力全省经济平稳增长。经研究,现就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处理社会保险业务逾期办理问题

1.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申报业务的,可逾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

2.企业因疫情影响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职工新增手续,待疫情解除后补办并缴费的,职工参保起始日记录到应申报当月,缴费按应缴年月记录,逾期期间免收滞纳金。工伤保险凭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或出勤记录补办职工参保新增手续。企业未及时办理参保职工减少手续,待疫情解除后补办的,职工参保截止日记录到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当月,逾期期间企业应减未减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在企业补办手续后予以抵扣。

3.城乡居民未及时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的,可在疫情解除后补办,自行选择缴费档次缴费。

4.参保人员未及时办理基本养老金(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领手续的,可在疫情解除后补办,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逾期期间应发放的基本养老金。

5.疫情期间发生工伤保险事故的,认定后按规定享受待遇。对事故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参保单位垫付医疗费用有困难的,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先期预付部分医疗费用,确保不因疫情防控影响参保人员正常工伤待遇享受。

6.参保人员未及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可在疫情解除后补办,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逾期期间应发放的失业保险金,同时补缴逾期期间应代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积极稳妥处理社会保险缴费问题

1.各级人社部门要推动 “网上办事”、“手机办事”等“不见面”经办手段,引导督促有缴费能力的企业和个人按时足额缴费。

2.受疫情影响,企业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含补缴以前年月欠费),疫情解除后补缴的,逾期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个人账户从实际缴费当月起计息。

三、积极开辟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绿色通道”

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伤职工伤残、工亡等工伤待遇核定,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对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原则上在当地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当日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审核,24小时内将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到位。

四、本通知所称的逾期期间起始日为2020年1月24日,截止日为解除疫情后第三个月末。按月计算的相关业务,起始月为2020年1月。逾期期间起始日(月)前及截止日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的,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本通知仅适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国家和省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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