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出现发热症状要及时报告 买退烧咳嗽药品须实名登记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讯(记者 陶望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零售药店出售退烧、咳嗽类药品,应当实行实名制登记,第一时间上报属地卫健部门。

江西网络台记者获悉,为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2月10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决定》作出了上述明确要求。

市民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要第一时间按规定报告

《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省、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等防护网络,落实网格化管理要求,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防控体系,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疫情输入、输出和蔓延。

《决定》要求,个人应当遵守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服从本地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依法接受医学调查、检验检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应当了解疫情防护知识,做好自我防护,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自发的聚会和自行组织的集体活动,不猎捕和食用野生动物。个人进入公共场所,应当佩戴口罩。

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第一时间按照规定报告,避免发生再传播和交叉感染。从疫情严重地区流入人员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接受医学观察或者居家观察,主动报告健康状况,配合相关服务管理。

零售药店出售退烧、咳嗽类药品,应实名制登记

《决定》要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疫情防控工作涉及的重点人员、重点群体加强健康监测,对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及时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情况以及其他异常情况。

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开发区)内各项疫情防控工作。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机场、车站、码头、服务区等场所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零售药店出售退烧、咳嗽类药品,应当实行实名制登记,第一时间上报属地卫健部门。

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决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制假售假、造谣传谣、野生动物交易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不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隐瞒病情等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服从政府依法采取的其他防控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

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拒绝或者擅自脱离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措施。

(二)未落实疫情报告、信息公布制度,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未及时、准确公布疫情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四)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实施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依法处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以及有其他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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