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日报》2月17日报道,近日,接连有警方侦破“天价口罩”“伪劣口罩”“三无口罩”案件。根据“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等,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防控疫情,司法机关发挥着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 切实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严厉惩处制售假冒伪劣防疫物品等行为,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上述《意见》也为疫情防控提供了多种保障,如规定产销问题医用口罩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各地司法机关正在落实《意见》精神。比如2月16日,疫情期间浙江首例销售不合标准医用器材案在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法院快审快判,4名被告人分别获刑并处相应罚金。而这4人销售的就是“三无口罩”。这种案例既说明疫情期间某些人不仅不积极配合防控措施,反而利用疫情牟取不义之财;也说明司法机关惩治犯罪行为、保障疫情防控的有力决心。
根据《意见》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笔者以为,这一规定及时而必要,在刑法中也有依据。
刑法第145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问题医用口罩这一违法行为,如果在非疫情期间,不良影响可能相对有限。但在疫情期间,这种行为十分恶劣,与谋财害命几乎没有本质区别。这是因为,疫情期间医用口罩的使用者主要是防控疫情一线的医护人员,医用口罩一旦存在质量问题,医护人员被病毒感染的风险就会大增。
如果问题口罩质量不合格造成医护人员感染,不仅影响到专业防控力量,也会让疫情防控局面更加复杂,我们付出的防控成本会更大。而普通消费者使用问题医用口罩后,会以为防护很有效,实际上感染风险变大了,也不利于防疫。也就是说,无论是谁使用问题医用口罩,生命健康都会面临重大威胁。
只有提高生产、销售问题医用口罩的违法成本,才能提高震慑力,避免问题医用口罩流入医院或者流入普通消费市场。我们要清醒意识到,生产、销售问题医用口罩在疫情期间绝不是小问题,而是关乎使用者生命健康和疫情防控大局的大问题。而犯罪分子明知道问题口罩威胁使用者生命健康还要去生产、销售,这是不择手段的谋财行为,极为恶劣。
当然,某些犯罪分子是否应该受到无期徒刑的惩罚,还需要审理法院根据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来裁决。一旦这类口罩危害到使用者生命,或对健康造成严重伤害,那么这种谋财害命的行为理应受到最严厉的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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