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
泰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首次对在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
未及时撤离现场
导致再次发生事故的
当事人匡某、杜某裁定
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2月24日,G105国道泰和县文田路段发生一起摩托车、电动车两车相撞造成的一死两伤的交通事故。当天上午,11时34分许,肖某华驾驶着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搭载着吴某娇从泰和县城往泰和县石山乡方向行驶,途径G105线1964Km+300m路段时,与右侧路口出来由刘某发驾驶的吉安临时4***2号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吴某娇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肖某华和刘某发受伤。
事后,泰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肖某华与二轮电动车驾驶员刘某发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责任认定书中还认定,赣D8K***的货车司机匡某与赣BZ3**的小车司机杜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表面看起来赣D8K***的货车和赣BZ3**的小车与肖某华的二轮摩托车及刘某发的二轮电动车并无接触,可为啥赣D8K***的货车司机匡某与赣BZ3**的小车司机杜某却要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小汽车刮擦后未及时挪车
原来,在此次亡人事故发生的几分钟前,该路口发生一起两车刮擦事故。2月24日11时27分许,匡某驾驶赣D8K***的普通货车与杜某驾驶赣BZ3**的小轿车在该路口发生刮擦,事故发生后,匡某与杜某未及时设置警告标志且未将车挪开撤离现场再协调。对二轮摩托车司机肖某华与二轮电动车司机刘某发的视线造成了影响。当刘某发骑电动车在路口从两辆停在路口的事故车旁边忽然驶出,就如同“鬼探头”般,让直行的二轮摩托车驾驶员肖某华避让不及,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摩托车上的搭载人员吴某娇倒地因头部受到重创导致抢救无效。
如果匡某与杜某出事故后能及时将车撤离
如果肖某华与刘某发行经交叉口时能减速慢行
如果搭乘人员吴某娇能戴上安全头盔
也许
………
但是
已没有如果
来源:泰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泰和县融媒体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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