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南昌市消保委对外公布2019年消费投诉典型案例。
●商家违约不交房 群体维权订金退
【案情】2019年11月,连续接到多起消费者在赣江新区江西某置业有限公司购房的投诉。投诉内容均为消费者在楼盘开盘前交付25万元或者35万元的诚意金,因为开盘时间延期,消费者申请退款后,未收到退款。南昌市消保委于2019年11月26日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建议书,要求其立即改正。开发商也与消费者签订调解协议书,表示在2020年1月15日前全部退款到位。
【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款项。
●预付消费霸王款 商家过错应担责
【案情】2019年1月31日接到消费者徐先生投诉,称其2018年10月在青云谱区某婴幼儿水育馆,预付了3000元办理了一张50次(有效期1年)的宝宝游泳卡。2019年1月31日进行消费时,经营者以过年为由拒绝徐先生使用服务卡,要求其使用现金消费。经调解,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明白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同意消费者继续使用游泳服务卡。
【评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未成年整容不可取 调解退款止纷争
【案情】2019年6月,17岁的××学生未在家长陪同的情况下,到南昌市青云谱区某美容医院交了5980元欲做隆鼻美容手术。医院在将上手术台前,告知对方未满18岁不可以做该手术,该消费者认为医院应该全额退款。医院回答对方是自愿消费不可退款,消费者可以等到18岁以后再来做该手术。
经调查,工作人员认为,该学生只有17岁,在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学生与医院之间订立的美容合同属无效合同,医院应该全额退款。
【评析】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医疗器械不合格 残疾人权益应保障
【案情】2019年4月16日接到消费者万先生投诉称,2018年7月在江西某残疾人康复中心购买了假肢,使用过程中发现假肢中膝关节经常螺丝松动,导致无法正常走路要求更换新假肢,经营者不同意更换。经调解,江西某残疾人康复中心同意为消费者免费更换新假肢关节。
【评析】本案中销售的产品中存在产品配件不合格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之规定。
●召回制度未告知 缺陷产品理应赔
【案情】2019年10月31日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于2013年在红谷滩新区购买的一辆机动车,2019年8月由于出现方向盘失灵被锁死的情况,消费者在查询汽车召回情况后了解到,车辆前期由于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会导致方向盘失灵。消费者认为商家未尽到告知义务,应该对此承担责任,要求商家免费维修并承诺一年内如再次出现方向盘同样故障,需要免费维修。与经营者沟通多次无果。
经与经营者协商,最终同意对消费者车辆免费维修,并承诺1年或两万公里内(以先到情况为准)如出现同种故障可以免费维保,并要求消费者保证不以其他故障原因要求免费维保。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网络咖啡香又甜 变更消费不商量
【案情】10月10日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和朋友在网络平台上购买某咖啡店9.9元的套餐,宣传中显示套餐内容有A(任意两杯指定咖啡)和B(任意一杯指定咖啡+面包)两种套餐,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随后消费者和朋友前去消费,欲选择B套餐,店员却告知没有面包,消费者提出加钱换别的套餐,店员拒绝,强制让消费者去消费A套餐,消费者当场拒绝。经调解,商家向消费者表示歉意并就此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给予了适当赔偿。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此案中,经营者理应按照邀约合同履行好自己的义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明码标价是义务 付款涨价不应该
【案情】2019年9月28日接消费者孙女士投诉称,2019年9月6日在淘宝APP上一家网店付款下单,订单的内容是五本图书,书名为《四级词汇词根+联想记忆法》,当时折扣为4.5元/本便下单订购,由于当时订单买的图书较多,未发现订单结算时这本书是按照7.9元/本收款的。消费者孙女士要求退差价或退货,经营者不予退款。经调解,书店老板邵先生表示愿意退还差价。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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