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工资促消费”难逃乱作为之嫌

消费是拉动经济发展的三大马车之一,如今,受到疫情影响,各地的经济发展都受到了较大的影响。疫情过后,如何写好促进经济发展这篇大文章,是当前摆在不少地方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

近日,媒体报道,湖南怀化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要求从公职人员扣工资促消费,并规定相应的消费券必须在5月5日前消费完毕。消息一出,立刻引发舆论广泛质疑。虽然当地“促消费”的初衷是好的,但这种明显带有行政摊派性质的做法,难逃乱作为的嫌疑。

首先,违反法律规定。《公务员法》第二章第十三条明文规定:“公务员享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公务员法》虽然没有对公务员的工资报酬发放形式作出规定,但对于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五章第五十条有明文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公职人员也是众多劳动者中的一类,作为劳动者,当然也应当收到货币形式的工资报酬。但怀化政府强制用公职人员工资抵取消费券额,明显与法律规定相冲突。

其次,违背常情常理。虽然受疫情影响,经济亟须复苏,公职人员应当作为拉动内需、积极消费的带动者,但这只是一种道德诉求,还应当以公职人员自愿为前提。市场经济中,公职人员作为消费者,有自由选择是否消费、消费何种商品、什么时间地点消费的权力,而政府“一刀切”地用公职人员工资抵取消费券额,规定消费时间、地点、商品种类以及消费额,这无疑是对公职人员消费选择权的一种剥夺,提倡消费演变为必须消费就变了味。同时,不少公职人员还要面对房贷、车贷、赡养、教育等刚性支出,强制扣工资发消费券,可能加大这部分公职人员经济压力。

最后,是懒政的典型表现。“一刀切”地用公职人员工资抵取消费券额,其实也是一种懒政。简单粗暴但并非治根治本之策,须知,消费券虽好,但有适用条件,并非放之四海皆准,盲目跟风,只会使得其反,当务之急,还是要深入推进分级分类复工复产,积极做好稳就业工作,通过推动经济平稳增长,方能从根本上提升消费能力。

郭果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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