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地方时有保障教师待遇的政策出台,但有的政策并不能严格落实,教育督导对各地进行实地检查督查时,要防止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玩“花招”。教育督导要提高政策水平和专业素养,倾听基层一线教师的声音,深入了解教师工资水平的真实情况,严格督促各地年底前完成“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目标任务。
教育部5月1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田祖荫在会上介绍,教育部就“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连发两个通知,要求今年底以前必须完成这项目标任务。各地要把这作为一项硬任务开展自查,教育部下半年将就此组织实地检查督查。(相关报道见A4版)
201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提出,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力争用三年时间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待遇问题。去年底和今年初,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先后发出通知,部署2020年底前实现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的总体目标,重点考察各地近三年来的落实情况。
这一系列政策“组合拳”,表明了国家今年内达成“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目标的决心。即便今年因受疫情冲击,各地财政收入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但只要下定决心,相关政策持续发力,相信年底前一定能解决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问题。
1994年1月1日施行的《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在20世纪末占GDP的比例应该达到4%。解决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问题,和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投入占GDP4%的目标比较相似,都有着不小的历史包袱,面临着现实的困难。
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到2012年使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例达到4%,并成立“4%办公室”督促落实这一任务。到2012年,我国历史性地实现了这一目标。
督促各地解决教师待遇问题的任务,落到了教育督导身上,需要教育督导真正“长牙齿”。我国《教师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较长一段时期中,一些地方不依法保障教师待遇,造成拖欠教师工资、“打白条”等后果,有关政府部门和人员并没有被严肃问责。
这也是教师们最担心的问题所在。一些地方时有保障教师待遇的政策出台,但有的政策并不能严格落实。有些地方把“工资水平”定义为基本工资水平,不包括岗位津贴、奖金等,把教师基本工资定得比公务员高,但加上津贴、奖金后,教师的收入就比公务员低了。实际上,“工资水平”指的是总工资收入水平,教育督导对各地进行实地检查督查时,需要注意这类问题,防止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玩“花招”。教育督导要提高政策水平和专业素养,倾听基层一线教师的声音,深入了解教师工资水平的真实情况,严格督促各地年底前完成“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目标任务。
完成这一目标任务,是依法保障教师待遇的第一步。要持续提高教师薪酬待遇,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还要建立完善新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当前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以县市财政为主,由于各县市财政实力不同,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保障力度也不同,不利于切实保障教师待遇。鉴于此,应强化省级财政对基础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的统筹,加大中央财政对不发达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不断强化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从根本上解决教师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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