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30日讯 近日,江西省科技厅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据了解,江西省计划到2025年,在全省范围内创建3家左右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10家左右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培育100家左右文化和科技融合科技型企业;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特征的新兴文化产业占比达40%以上,使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成为文化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意见》指出,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和运用,争创科技型企业。对首次入选为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4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入选奖励,各市、县(区)政府给予相应奖励;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意见》指出,鼓励建设文化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给予补助500-100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按省部议定数额每年拨付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对通过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给予补助50万元,对验收和考核评估优秀的高水平创新平台予以差异化奖励性补助50-100万元。
以下为《通知》和《意见》全文。
印发《关于推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科发高字〔2020〕54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财政局、文广新旅局,赣江新区管委会创发局,省直相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中宣部等六部委《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等六部门,制定了《关于推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经省文化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 中共江西省委网信办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江西省广播电视局
2020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根据《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国科发高〔2019〕280号)和《关于加快文化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新期待,为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作出更大贡献。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在全省范围内创建3家左右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10家左右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培育100家左右文化和科技融合科技型企业;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特征的新兴文化产业占比达40%以上,使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成为文化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二、主要任务
(一)支持文化共性关键技术攻关
1.聚焦文化强省建设目标,凝练文化领域共性关键技术需求,将其纳入我省科技发展规划和项目申报指南。重点支持人机交互、混合现实等关键技术攻关,打造“硬件+软件+专业服务”全产业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
(二)加快文化和科技融合载体建设
2.强化示范基地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意“双引擎”作用,鼓励各地根据文化、科技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构建各具特色的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的区域格局。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和骨干企业建设国家和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对新认定的集聚类、单体类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根据市级资金支持情况按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集聚类、单体类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根据市级资金支持情况按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3.大力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计划。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和运用,争创科技型企业。对首次入选为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4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入选奖励,各市、县(区)政府给予相应奖励;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入选国家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4.加强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建设文化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给予补助500-100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按省部议定数额每年拨付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对通过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给予补助50万元,对验收和考核评估优秀的高水平创新平台予以差异化奖励性补助50-1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5.大力发展创新创业服务载体。鼓励文化产业园区和企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在省级科技专项中予以支持;经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根据绩效以后补助方式择优给予一定资助;对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初创型科技企业,由园区管委会视情况给予减免租金。加快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高校和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服务网等一批综合性平台,探索建立网上文化科技成果交易平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促进文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6.建立文化科技成果发布机制。聚焦文化创作、生产、传播和消费等环节,以需求为导向,定期、不定期汇集发布一批技术先进实用、产业带动作用大的科技成果目录,为文化企业运用科技成果提供参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
7.加快文化科技成果的应用步伐。支持5G、人工智能、大数据、VR/AR、区块链等新技术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创意设计、印刷复制、文物保护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文化旅游等领域的推广应用,不断提升文化展示效果,开拓文化消费新领域。(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
(四)建设文化大数据
8.加强文化大数据收集。积极参与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工程建设。对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艺术科研院所和文化生产机构的数据资源,分门别类进行标识提炼,建设物理分散、逻辑集中、政企互通、事企互联、数据共享、安全可信的文化大数据库。加快全省智慧旅游大数据中心、智慧旅游监管平台和“云游江西”平台建设。(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9.推动文化大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各相关单位提出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完成数字文化资源共享清单,面向社会开放文化大数据。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发利用文化资源数据,将江西特色文化元素和标识融入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文化娱乐休闲服务、文化装备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等领域,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五)推动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
10.加快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网络化改造和技术升级,建设“内容+平台+终端”的新型新闻内容生产和传播体系。支持江西广电网络打造“数据保真、创作严谨、互动有序、内容可控”的文化专网。支持传统媒体转型升级,拓展网络和新媒体业务,发展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剧、网络电影等新业态,培育以数字化产品、网络化传播、个性化服务为核心的网络视听产业。(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
11.探索将人工智能运用于新闻采集、生产、分发、接收、反馈中,全面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加快高质量广播电视内容供给,推动超高清内容制作、交易、版权保护全链条产业体系建设;推动跨媒体内容制作与呈现,利用虚拟现实技术实现内容传播精细化与沉浸化。促进新闻信息、技术应用、平台终端、管理手段共融互通,推动媒体深度融合。(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
12.加快推进江西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国家印刷包装产业基地建设,促进传统新闻出版和印刷复制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重点支持数字报刊、网络原创、网络教育出版、数据库出版、手机出版等新型业态;加强文化数据在采集、存储、应用和开放等环节的安全保护,建立文化出版及版权管理服务新机制。(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六)促进内容生产和传播手段现代化
13.利用新技术对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业进行全方位、全链条的改造,推进智能语音、虚拟制作、3D打印、无人机、机器人等技术和装备应用于文化内容生产。鼓励文化科技企业运用数字创作、网络协同等手段提升生产效率,在内容生产、文化娱乐休闲服务、消费服务领域建立领先优势。(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14.鼓励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在文化领域的深度应用和创新发展,建立“智能+文化”开源技术开发社区,适应个性化定制、精准化生产、沉浸式体验、智能互动等趋势,推动内容生产和传播走向网络化、智能化,不断丰富文化产品形态和服务模式。(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
(七)提升文化智造技术水平
15.推进智能制造、增材制造、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成果在文化装备制造领域的产业化运用,促进智能广播影视设备、现代教育装备等文化装备业发展。扶持可穿戴设备、智能硬件、沉浸式体验平台、数字媒体、应用软件及辅助工具等新兴文化消费品发展。加强智能化的艺术陶瓷生产、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数字化采集、文化体验、公共文化服务和休闲娱乐等专用装备研发和产业化。(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
16.强化创意设计引领作用,提升文化装备“江西智造”软实力和附加值,打造文化装备“江西创造”品牌。鼓励文化装备生产企业加快设计创新。加快创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鼓励工业龙头企业剥离创意设计部门,成立独立运营的创意设计企业。(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八)加强文化技术标准研制与推广
17.鼓励文化科技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参与制定、推广和实施数字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动漫、网络文化、文化装备等领域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支持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申报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实施国家标准化战略,完善文化技术标准化体系和产业评估体系,推进技术专利化、产业标准化。发挥标准引领作用,以标准助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8.建立以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网信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等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指导和推动全省文化和科技融合工作。将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纳入省科技创新发展绩效考核体系和省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各设区市相应建立协调推进机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
(二)加大支持力度
19.将文化和科技融合技术研发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部署一批省级重大文化和科技融合项目和工程,加大对文化和科技融合创新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省财政统筹省级科技专项资金和省级公共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市、县(区)财政要加强对文化和科技融合相关工作的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
(三)拓宽投融资渠道
20.鼓励文化科技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依法依规设立文化和科技融合产业投资类基金;培育“映山红行动”中的“文化科技”板块,符合条件的文化科技企业享受我省各级各部门现行的支持上市融资的相关扶持政策。进一步发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省科技担保联盟作用,扩大“科贷通”业务规模,推出‘文企贷’信贷产品,加大对文化产业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开发针对文化科技企业的投融资产品、风险控制技术、数据库等,推动文化科技金融工具的创新发展。(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四)优化发展环境
21.持续推动“放管服”改革,创新文化科技融合体制机制,对文化科技融合过程中出现的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进行审慎有效监管。加强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在知识产权服务中的应用,加快推进文化产业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坚持内容版权为核心、科技创新专利为基础,促进文化科技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大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在数字文化产业、陶瓷文化产业等方面专利的快速授权、确权、维权一站式服务能力。鼓励开展文化科技融合发展宣传,推介示范企业、品牌和人物。(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
(五)深化开放合作
22.加快建立开放合作平台,支持开展国际技术交流,探索技术合作模式,以技术、标准、产品、品牌、知识产权、差异化服务等优势和特点参与国际竞争。鼓励企业通过项目合作、海外并购、联合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开拓海外市场。(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六)加强智库建设和人才培养
23.加强文化和科技融合智库建设,建立文化和科技融合决策咨询机制。将文化科技融合发展重点课题研究列入省社科规划、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高校设立文化科技交叉学科,加强理工学科与人文、管理学科的交叉融合;支持文化科技企业、园区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文化科技人才培养基地,培养各类文化科技融合专业人才。(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联)
江西省科技厅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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