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职工医保!这项意见公开征求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讯(记者 龚珏)医保关系着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医疗收支,大病保险更像是一剂定心丸,每项政策的实施,都离不开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我省公开征求《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包括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统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缴政策、统一个人账户等方面。

《征求意见稿》提出,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

其中,缴费基数上限则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费率:用人单位6.8%(含生育保险费0.8%)、职工个人2%,灵活就业人员8.8%(含生育保险费0.8%)。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总人数与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乘积核定缴费基数,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核定。

缴费费率用人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各0.25%,灵活就业人员0.5%。职工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从其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直接扣除或由其本人缴纳。

当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下同)达到男满30年(含30年)、女满25年(含25年)以上,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上面所提的实际缴费年限指统筹地区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参保人员实际参保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统筹地区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年限。

若用人单位原因没有按规定参保缴费,经劳动仲裁或法院裁定后,可以办理费用补缴。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达到法定退休条件且之前未在我省参保的,不能通过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参保。

住院待遇方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统一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0万元。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一级医疗机构95%、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85%。住院治疗精神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第二次住院起不设起付线。

另外,办理跨省转诊转院手续,个人先行自付的,若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用耗材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10%。按规定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的人员执行统筹地区同等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按规定办理了跨省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负担比例统一为10%。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