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全面建立“河长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近日,江西省河长办公室、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河长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从协同领导、信息共享、办案协作、联合工作、日常联络等5个方面,全面建立“河长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意见明确,按照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鄱阳湖、长江江西段等7条流域,分流域分区域建立河长湖长和检察长协作机制,密切全省检察机关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形成河湖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的工作合力。

意见要求,县级以上河长湖长和检察长对于重点工作和重要案件要加强协同领导,定期听取重点工作和重要案件情况,共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办理意见,提升河湖保护工作实效;省检察院与省河长办及时互相通报河湖保护的重要工作信息,县级以上检察机关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对各自的执法办案信息共享。同时,意见针对双方办案过程中的线索移送、调查取证协作和河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作出了规定。

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河长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建立,将为江西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从“全面建立”到“全面见效”提供有力保障。(记者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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