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发布十大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基层法律服务典型案例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讯(熊晓生 记者 陶望平)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南昌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勇于担当,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充分利用网络、实体、热线平台免费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向群众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对困难群众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精准法律服务、积极参与群众纠纷调解等工作,为基层党委政府依法依规处置疫情及有关事件提供法律帮助。

疫情期间南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群众化解纠纷

疫情期间南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群众化解纠纷

为及时提炼经验做法、宣传典型, 全面展示南昌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涉新冠肺炎疫情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南昌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经过公开征集整理,现集中发布南昌市十大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基层法律服务典型案例,涉及网购口罩、租赁合同、劳务合同、工伤赔偿纠纷、农民工法律援助、商事纠纷调解等方面内容。

当事人送来锦旗向南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表示感谢

当事人送来锦旗向南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表示感谢

这些典型案例生动具体,务实创新,不仅是南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服务基层群众、参与依法防控、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生动实践,也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一步开展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南昌基层法律服务案例之一

疫情防控与纠纷调解两不误

【关键词】 拖欠货款 调解付款

【案情概况】

2020年2月6日,上饶市鄱阳县的李某销售给杜某某的一车大米计货款26000元,当杜某某给付李某6000元,尚欠李某20000元货款,约定当月10日前付给李某。杜某某在欠条上约定,如到期未付清货款,自愿承担每日利息200元。到期后杜某某没有支付欠款,2月15日上午,李某通过电话向南昌市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洪城人民调解委员“五根调解工作室” 申请调解,要求杜某某支付货款2万元和利息。

洪城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南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兼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指派后, 感觉此事不能久拖,因疫情原因,双方不能面对面沟通, 2月15日下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告知当事人并提出电话和微信调解,双方当事人都表示同意。

于是,分别致电双方当事人并提出了调解方案。杜某某说手头紧张,一时无法筹足还款,提出等疫情结束后的还款意见。2月16日下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充当调解员的角色,再次与杜某某通电话,希望杜某某拿个可行方案解决欠款问题。经过电话耐心与杜某某沟通,终于促成双方达成杜某某于2020年2月17日支付2万元的调解协议。经调解, 杜某某于2020年2月17日支付2万元给李某。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法律是调解的基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仅要懂法,还要为当事人释法明理。本案因疫情原因,双方不能见面,可是调解工作不能停下。只要法律工作者有担当, 想当事人所想, 急当事人所急,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虽然不能与当事人会面,但是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调解,同样可以调解好案件,做到疫情防控与群众纠纷调解两不误。

南昌基层法律服务案例之二

网上购买口罩起纠纷 微信+电话调解化纷争

【关键词】网购口罩 投诉退款

【案情概况】2020年1月26日15时21分,高女土打通南昌市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洪城人民调解委员会“五根调解工作室”电话,称在某电商平台下单买了100个口罩,支付货款368元。卖家当时回复2月10日发货。高女士感觉时间太长要求卖家退款,卖家不同意退款,高女士向客户投诉无果。遂通过网上找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熊五根手机号码,要求帮忙调解,请卖家退回货款。熊五根了解情况后,立即电话与某电商平台卖家沟通。明理释法,讲解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规范,希望卖家认清当前疫情形势,遵守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立即退还368元给高女士。某电商平台卖家当即表示马上退款。然后,熊五根又通过微信的方式与高女土沟通,告知某电商平台卖家会退款。当日16点44分,高女土收到卖家退款信息。该纠纷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无论何时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是确保调解案件成功的关键。作为一名老基层法律工作者,熊五根平时认真钻研法律专业知识, 培养了良好的专业素养,同时,养成了甘于奉献的良好品格,长期免费为群众调解纠纷。在代理或调解案件时有底气, 讲正气。本案调解,正遇疫情时期, 法律工作者不仅向卖家讲政治, 而且讲法律讲行业规范,卖家心服口服,立即办理了退款.

南昌基层法律服务案例之三

精准调解纷争 助企业及时复工

【关键词】车辆租赁 不可抗力

【案情概况】2019年11月,许某与南昌市某车辆租赁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年,租金为每月4500元。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南昌市政府采取小区封闭政策。2020年2月5日,许某认为该情形构成不可抗力,提出与某车辆租赁公司解除租赁合同未果。 2月12日上午,许某遂向南昌148法律服务所寻求帮助:要求与某车辆租赁公司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某车辆租赁公司退还押金10000元。

2月12日下午,南昌148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收指派后立即启动调解。通过电话了解,某车辆租赁公司原定于2月20日复工,希望与许某继续履行合同,表示若2月20日正常复工,愿意减免30天租金;若2月20日未如期复工,则愿意与许某再次协商租金减免事宜。经法律工作者调解,当天晚上19点45分,许某最终接受某车辆租赁公司的方案,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愿意与某车辆租赁公司共同承担因疫情影响减少的租金损失,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案例评析】

该案件是承租人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系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引发的纠纷。因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是否构成合同解除事由?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是否必然导致合同解除?不可抗力事由所引发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一)部分或全部免责。《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二)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南昌基层法律服务案例之四

下班后饮酒身亡起纠纷 助用工单位恢复经营秩序

【关键词】饮酒身亡 与工作无关

【案情概况】2020年1月18日18时许,某公司陈先生请朋友李先生在南昌市一家酒店聚会,同桌共十余人。李先生喝了点酒后人不舒服。陈先生呼叫120急救中心后,送李先生到南昌市某医院抢救。到医院后,经医生近两个小时抢救,李先生没有生命特征,最终被宣告死亡。陈先生派人专程去王女士家慰问。

李先生51岁,他的死亡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李生生的妻子王女士及其家属多次找陈先生协商无果。王女士及其家属多人便在大年三十晚登门上陈先生家,双方发生争执。

随后,王女士向省市有关部门信访,由于处于疫情期间也没有结果。2020年2月10日,双方分别打电话到南昌市司法局寻求调解。经南昌市司法局推荐,找到南昌市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洪城人民调解委员会“五根调解工作室”。调委会了解情况后决定受理此案。王女士的调解请求:要求某公司和陈先生赔偿28万元。某公司不同意赔偿,认为不属工作行为,与工作无关。陈先生只同意以人道主义方式适当补偿。

受理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兼任调解员,针对案件事实向双方释明了法律,并建议双方从网上搜索一下类似案例,或向身边的律师咨询,这种情况可能的结果。因当时疫情防控严峻,无法组织双方见面调解。熊五根便用电话、微信的形式与双方多次反复沟通,明法析理。向王女士再三释明如坚持因工作饮醉身亡,应走工伤认定程序,同时指出即便是因工饮酒身亡,依佉也不属于工伤。王女士不再坚持公司担责的请求。

疫情缓解后,熊五根通知各方当事人分别来到调解室调解。经过三个轮回的背对背和面对面的调解工作,2020年5月21日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一、陈先生补偿王女士共计人民币24万元。2、付款方式和时间:分两次支付补偿款。2020年5月22日,陈先生给付王女士补偿款人民币12万元;2020年6月20日之前付清剩余补偿款人民币12元。3、王女士收到陈先生全部补偿款后,不得再向陈先生等人及任何单位提出补偿或赔偿要求,不再向法院及任何部门提起民事诉讼或要求陈先生等人及其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等等。

【案例评析】

本案中,李先生用餐酒后身死不算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或者言语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二是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三是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未将醉酒者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经常在酒桌上打拼的朋友,不要被别人的激将法给击败。特别是女人,不要跟不熟的人喝太多的酒,如果是很重要的场合,必须要跟人喝酒的,也要注意酒量,做到量力而行。身体是自已的,与朋友喝酒不能逞一时之勇。伤了自已的身体又害了家人,有时还会误事。

南昌基层法律服务案例之五

调解租赁纠纷 继续履行合同双赢

【关键词】租赁纠纷 减免租金

【案情概况】2020年2月28日,接到江西省X鼎实业有限公司电话,该公司称:“我司收到江西万X达实业有限公司发出的《房租减免申请书》及《租金减免计算清单》,要求因疫情原因而减免租金。而我司的租赁物也系我方向其他人承租的,我司系二房东。如果江西万X达实业有限公司要求减免租金,这将导致我司无法继续维持运转。” X鼎公司工作人员将《租赁合同》《房租减免申请书》及《租金减免计算清单》通过微信发送给接受委托的南昌市百花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在充分研究该案材料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微信及邮寄方式接受了江西省X鼎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本案代理人并提出法律意见:先向拖欠租金的江西万X达实业有限公司发送催款函件。在该函件中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疫情期间政府发出的减免政策及涉案租赁物的基本情况,以函件形式发送给了江西万X达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收到函件后与江西省X鼎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电话沟通,但因双方存在争议而无法达成一致。

南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江西省X鼎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于2020年3月19日依法向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在查封江西万X达实业有限公司后,通过三方微信及电话沟通,将本案的事实和涉及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及疫情期间的国家政策向双方予以了解释。4月2日,双方就本案在微信上确认了调解协议,后江西万X达实业有限公司将拖欠租金转给了江西省X鼎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X鼎实业有限公司也给予了疫情期间部分租金的减免。

【案例评析】

本案系典型的疫情期间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因出租人也系租赁来的房产进行转租,出租人依据“不可抗力”要求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租赁费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摆事实讲法律,最终让双方均达成了满意的调解结果,继续履行合同实现双赢。

第一、虽然疫情系不可抗力,但江西万X达实业有限公司并未停工停产,对于“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应当依法进行适用,同时又要避免滥用,积极鼓励交易,最大限度的减少对正常经济的影响。二、要准确把握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要依法予以适用。三、要准确把握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民法总则》《合同法》等规定之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可抗力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该规定。四、要准确把握疫情原因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综合考虑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五、要准确把握当事人是否具有可归责事由,比如疫情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时,一方当事人是否尽到及时通知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是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六、要准确把握合同解除和变更条件,严格适用法定解除合同事由。

南昌基层法律服务案例之六

化解商铺租赁纠纷 尽力帮商户挽回损失

【关键词】租赁纠纷 退保证金

【案情概况】

2018年3月2日,张女士(简称承租方)与南昌某地产置业公司(简称出租方)签订位于高新区紫阳大道上的某购物中心商铺租赁合同,经营餐饮,租期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至2021年9月30日。因受疫情影响,商户经营陷入困境,为支持场内商户经营,出租方给予场内所有商户租金一个月的减免政策,承租方表示,在出租方减免一个月租金的情形下,经营情况依然没有得到改善,每日处于持续亏损状态,已无力继续经营。

2020年4月15日,承租方向出租方所在商场管理人员提交了《解除租赁合同申请书》。 承租方认为,此次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存在时间长短上的不确定性等因素。周边高校开学后,为了学校师生及公共安全着想也采取了封闭式管理,继续经营对其将造成更大的经济财产损失。

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承租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回租赁保证金。出租方认为,疫情发生后,公司面临着巨大的经营压力,商场管理方积极扶持商户,最大限度的减少疫情对商户的影响,要求出租方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如承租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属于违约,应支付拖欠的租金6000余元,并扣除租赁保证金。为此,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承租方因亏损导致情绪波动较大,坚决要求退回租赁保证金。双方多次协商过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相关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最后,承租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退回三个月租金的租赁保证金。

针对双方的矛盾焦点,南昌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兼人民调解员,向双方详细解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并结合相关判例和疫情期间相关政策文件,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得到双方认可。

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合同解除日为2020年6月30日,出租方放弃追究承租方拖欠的租金的权利,并将租赁保证金抵扣承租方拖欠的租金,同时,同意退回承租方一个月的租赁保证金。出租方自行向法院撤回诉讼,双方的租赁纠纷得以顺利解决。承租方张女士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并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热心帮助表示感激。

【案例评析】

本案是南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促成争议双方友好协商,依法化解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的案例。受疫情影响,租赁纠纷多发易发,特别是像本案涉及商场内的租赁纠纷较多,承租方和承租方均面临着巨大的经营压力,往往因各商场的扶持政策不一致,不同的商户的诉求也不同,很难满足商户的免租需求。

本案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秉持定分止争的理念,优先采取调解、协商的方式化解矛盾,不仅向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更注重引导双方当事人树立合作共赢、共担风险的意识。向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建议,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终取得双方当事人的理解,互谅互谅,促成庭外和解平息纷争,有效维护了承租方与出租方利益。

南昌基层法律服务案例之七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关键词】

劳务款 发包人

【案情概况】

2015年11月,永新县某某实业公司将永新某时代广场工程发包给江西某某建设发展公司施工,此后江西某某建设发展公司又将该工程的水电安装项目分包给李某施工,李某又以自己的名义将水电安装项目的劳务分包给余某施工。2016年12月,该工程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

2020年1月下旬,余某因李某欠付工程款一纸诉状将李某和江西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支付60余万元的劳务款,并要求江西某某建设发展公司在欠付劳务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义务。

江西某某建设发展公司接到永新县人民法院的传票时,此时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该公司也正因为永新县某某实业公司未支付其大额的工程款,在年关前后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复工复产受到严重影响。

公司法定代表人接到本案的传票后更是一筹莫展,只好找到南昌市八一法律服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指派后承办此案。代理人认真了解案情后与主审法官取得联系,鉴于疫情情况,请求法官通过电子传送方式传送资料,获得了原告余某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的复制件。承办人随后深入研究了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制定了详细的应诉方案,并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邮寄了证据材料复制件。

2020年3月10日,本案在永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全体参与庭审的人员都佩戴着口罩,防止新冠肺炎传播。庭审中,原告余某的代理律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要求江西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劳务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义务。

承办人针对原告的主张及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一、余某与江西某某建设发展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李某欠原告余某的劳务款,原告余某只能向被告李某主张,不能向江西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主张。

二、本案涉案工程的发包人是案外人永新县某某实业公司,江西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承包人,不是《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发包人,原告余某主张江西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劳务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义务没有法律依据。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与原告余某的代理律师针对本案法律问题进行了交流,余某代理律师意识到江西某某建设发展公司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发包人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当天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几天后江西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到了永新法院寄来的准予原告撤诉的裁定书。江西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裁定书后这才松了口气,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诉讼代理工作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疫情期间发生的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引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要求江西某某建设发展公司在欠付劳务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义务实际上错误理解了该规定中对发包人的定义。《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规定来看,需要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只有业主单位,不可能是施工单位。

所以,发包人明确仅指业主单位,本案中的发包人应是永新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且《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不能随意扩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要严格控制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且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从该纪要来看,发包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总承包人是并列关系,不是包含关系。发包人不包含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总承包人等。所以江西某某建设发展公司不是《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发包人。原告要求江西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劳务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义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南昌基层法律服务案例之八

为困难群众工伤赔偿免费提供法律帮助

【关键词】

困难群众 工伤赔偿

【案情概况】

2019年11月1日,王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用人单位江西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至此,用人单位江西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需支付王某各项工伤待遇赔偿款共计9万余元。

2019年12月1日,王某向南昌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反映用人单位江西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肯支付工伤待遇赔偿款,导致自己生活非常困难,希望能帮助追讨工伤待遇赔偿款。基于王某的困难情况,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免费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案件代理人接受指派后,先和用人单位取得联系,交涉支付赔偿款事宜。但此时用人单位已基本处于停业状态,无人对赔偿款的支付事宜作出有效的回应。

2019年12月5日,案件承办人代理王某向东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根据王某从用人单位获取的一份租赁合同打印件,向法院反映用人单位在其办公场所的出租方处押有租赁押金十多万元的这一线索。

今年1月中旬,代理人在获知法院没有查到用人单位存在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申请执行法官对用人单位办公场所的出租方下达协助执行通知。2020年春节放假前夕,执行法官根据承办人的申请通知出租方协助冻结了租赁押金。此后,由于武汉新冠状肺炎疫情的爆发和蔓延,全国各地都迅速实施了非常严格的防控措施,南昌也不例外。执行租赁押金的事宜因此受到了延误。

4月上旬,南昌疫情已有好转,执行法官通知王某和用人单位到法院解决执行款事宜。用人单位派来的财务人员当场反映赔偿款在年前已支付给用人单位的代理律师,因代理律师送其妻子前往国外医院生产,在国外疫情影响下滞留当地无法回国。并反映法院通知协助冻结的押金并非用人单位所有,几年前已连同租赁权转让给了另一家公司。

随后,执行法官向出租方核实,出租方反映押金的所有人在几年前确实换过了所有人,并办理了手续。执行法官告知代理人这种情况下法院无法对押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案件顿时陷入僵局状态。

后承办人向王某了解到现在的押金所有人可能是用人单位的关联公司后,向用人单位讲解若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是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希望他们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用人单位解释他们不是不想支付王某的赔偿款,只是受疫情影响现在公司一时支付不了。如果把押金解冻了,他们保证能将赔偿款清偿了。

代理人考虑到法院不能强制执行押金的实际情况,在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协助王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押金解冻后用人单位须立即向王某支付赔偿款,若押金解冻后用人单位不及时向王某支付赔偿款,应向王某承担两万元的违约责任。几天后,法院向出租方发出了解除协助执行的通知。随后用人单位在取出押金款后及时向王某支付了赔偿款。

【案例评析】

本执行案件中扣留的押金在几年前已变更所有人,在没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下,法院无法对押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案件代理人,在案件陷入执行僵局的情况下,采取了灵活机动的方式处理问题,最终使王某获得了赔偿款,有效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南昌基层法律服务案例之九

交通事故受损 为农民工挽回经济损失

【关键词】

交通事故 挽回经济损失

【案情概况】

陶某是南昌市青山湖区扬子洲乡新村新家自然村26号村民,由于该村土地少,人口多,许多农民工进城打工或跑运输挣钱养家糊口。陶某就是其中之一,在南昌扬子洲跑运输挣钱补贴家用,2019年7月1日,新余市分宜县湖泽镇闹州村委会陈家村村民陈某驾驶车辆与陶某驾驶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陶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1月5日,陈某又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十级。

2019年12月,陈某以陶某和陶某挂靠公司及渤海财产保险江西分公司为被告诉讼到法院,要求陶某和其挂靠公司南昌浩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陈某损失 208570元,渤海财产保险江西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陈某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这对一个农民工来说无疑是巨大的压力,况且本身运输车辆购买款是陶某向银行贷款购买的,还有贷款没还清。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南昌市百花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此案后,代理人详细地调查了解此案发生的前后,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然而受疫情影响一直等待开庭,2020年4月21日复工复产开庭,代理人在开庭时有理有据展开辩论,终于在2020年5月6日收到法院下达的判决书。

判决被告渤海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陈某各项损失141401.81元,判决该保险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陶某垫付费用7790元。陶某不但不需要支付赔偿款,而且还得到7790元之前垫付的费用。受援人陶某高兴地流下了热泪,打电话给代理人不停地说感谢,十分感谢对他的帮助。

另外在此交通事故发生后,陈某为了获得非法利益,竟以陶某为被告在疫情发生前起诉到法院要求陶某给付停运费23319.4元,一审法院在2020年1月17日判决陶某败诉,应当支付陈某停运费23319.4元。

陶某不服要求上诉而申请法律援助,南昌市百花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此案,代理人积极帮助陶某拟好上诉状,联系上法官作为不可抗力事件而延长了上诉期限,得到了法官同意后又积极做好二审开庭的各项工作。2020年4月30日,复工复产后二审法院对此案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代理人也详细地阐述了辩论意见。2020年5月13日,二审法院领判决书下来了,判决陶某胜诉了,不需要支付23319.4元停运费,这使本来很穷的农民工家庭避免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做到真情服务,积极收集证据,认真分析案情,庭审中据理力争并找准法律依据进行辩论,使得法官积极采纳本代理意见,帮陶某为同一起交通事故打赢两场官司,有力维护了一个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既挽回受援人巨大的经济损失,也避免了受援人较大的经济损失,有效的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南昌基层法律服务案例之十

为农民工讨工钱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关键词】

工钱 农民工

【案情概况】

2019年1月12日, 陶某雇请刘某到其承包的南昌市叠山路墩子塘地铁站项目做事,截至同年6月4日,陶某共计欠刘某款项83133元,陶某施工的部分项目从刘某某手中分包而来。

同年8月13日,刘某将陶某、刘某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支付拖欠的83133元的工钱。11月30日,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陶某、刘某某向刘某支付83133元的款项。年关将至,刘某多次要求陶某、刘某某支付上述款项,两方互相推诿,都不想支付。

南昌市八一法律服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此案。代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分析了刘某的现状(急着拿钱过年)、陶某、刘某某双方处在互相推诿且自身经济也困难的情况下,要求陶某、刘某某一起支付83133元的款项给刘某根本不现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间上根本来不及。

根据现状,承办人多次找刘某某向刘某支付所欠款项,并告知相关法律关系,不支付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如强制执行给其带来的法律和信用风险。后刘某与刘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刘某某按照法院判决款项的一半支付给刘某,刘某放弃再追究刘某某其他权利。

年后因疫情影响了工作安排,法院开通了网上立案为百姓立案带来了方便、更减少了疫情不必要的传播,虽疫情没有结束,但法官还是一直为履行职责而坚守岗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代理人更是为了刘某的权利一直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法院受理刘某的强制执行申请后,更是积极给陶某联系要求其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在法官及代理人的共同努力下,刘某、陶某最终达成和解协议,陶某同意三个月内付清所欠款项。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跨越疫情期间的合同纠纷,如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在年关将至的情况下,原告刘某的款项在春年前根本拿不到。根据法院的判决是让陶某、刘某某支付款项给刘某,但没有分责任的大小,也没有分承担款项的比例。原告有权依法在法院判决的范围内选择其中任何一个被告承担付款责任。最后,通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努力,原告要求两被告一人承担一半义务,即在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范围内,也在两被告的接受范围内,最终更有利于纠纷的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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